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条文注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犯有几种形式:(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应注意的是主犯不是法定加重量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依照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胁从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可能没有认识被诱骗参加犯罪也可能有所认识但被暴力胁迫而不情愿地实施犯罪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由于这一主观特点在多数情况下胁从犯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去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非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另外有些犯罪人参加共同犯罪虽然是被胁迫的但一旦参加犯罪后在以后的共同犯罪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取代了原先的主犯甚至首要分子对于这种犯罪分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而实施的就认定其为胁从犯而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的作用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要注意的是教唆犯没有独立的教唆罪而应根据所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定性如教唆他人盗窃的应定盗窃罪教唆他人强奸的应定强奸罪教唆犯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即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罪或犯了其他的罪教唆犯仍可以按照其教唆的犯罪定罪(未遂)。如果教唆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配套规定

法释〔2000〕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30日公布,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高法〔1999〕374号”请示,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法发〔20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印发)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31.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3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发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则上应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或犯罪集团中的一般成员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发〔2014〕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年4月22日印发)

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主席令〔11〕6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8号公布,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7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量刑指导

法发〔201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3月9日修订,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法发〔2013〕14号《指导意见》)[29]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