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6026字
- 2021-09-27 14:49:31
适用提示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并于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79年刑法典颁行后,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不断地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还在8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刑法全面修订工作自1982年始,至1997年3月修订后的刑法的颁布,历经15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是一部崭新、统一、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修订后的刑法反映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民主与法治及其平等的新观念,这主要反映在修订后的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在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第4条与第5条分别确定罪刑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从条文数量上看,从1979年刑法的192条到现在新刑法的452条,增加了近三分之二的条文;更为重要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补的许多内容都反映了这部刑法在贴近社会、反映现实、与国际接轨方面所作的不懈努力,使得修订后的刑法达到了一个较高的立法水平。修订后的刑法的罪名达300多个。使我国刑法中的罪名体系更为完整,也为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通过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需要对刑法典作了几次局部的修改或补充,即(1)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其对刑法典的主要修改内容是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张到非国有单位,增加规定了“骗购外汇罪”。(2)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惩罚违反会计法犯罪和惩治期货犯罪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3)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内容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4)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扩大了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5)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明确规定了“走私废物罪”、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6)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关于信用卡的犯罪,并增加了一款军人犯罪。(7)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赌博、虚假破产、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20个条文。
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些新型的公民权益需要保护,一些新的犯罪现象需要惩处,另外,惩治腐败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都对刑法修改提出了要求。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主要内容包括: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第180条);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仅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结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作为定罪标准。同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201条);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第224条);在绑架罪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39条);金融、电信等单位泄露个人信息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第253条之一);组织未成年人扒窃将被严惩(第262条之二);单位亦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严惩逃避动植物检疫的犯罪行为(第337条);对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作了规定(第375条);另外,受贿罪适用范围扩大(第388条之一);加重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将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第395条)。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刑法第381、第410条进行了修改,将条文中的“征用”改为“征收、征用”。根据2009年10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相应的罪名进行了界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涉及50个条款。
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罪名进行了界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亦对刑法中的罪名进行了更新。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二是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三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四是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五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适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
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拐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删去原来规定的免除处罚。
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五是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
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的情况来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根据各方面意见,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第二,增设终身监禁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第一,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第二,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具体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为犯罪
一是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危险驾驶应追究刑责,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
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主要是:第一,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三,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五,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二是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第一,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二,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第三,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三是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规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