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471字
- 2021-09-27 14:45:02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主体范围]
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调整事项]
调整的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