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条文参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