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文参见

《公务员法》第56条;《行政处罚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刑法》第131-137条

典型案例指引

赵某玩忽职守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渝四中法刑终字第71号)

案件适用要点:被告任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分管矿山井下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由于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限制等原因,在客观上未能对事发矿井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应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