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19字
- 2021-09-18 15:09:58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理解与适用
停产停业损失,一般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主,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和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涉及非住宅房屋的认定。认定为非住宅房屋,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即是营业性用房;第二,经营行为合法,不能是违法经营;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