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理解与适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物权法》第14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体现了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地不可分割,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同时进行。为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按照房地一体主义原则的要求,本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