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50字
- 2021-09-18 15:09:54
第六条 主管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条文参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66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