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333字
- 2021-09-18 14:58:07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理解与适用
由于管辖问题较为复杂,仅有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尚不足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情况,管辖权转移的规定赋予上下级法院灵活处理的权力,目的是为了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理论上,管辖权转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管辖权上移,包括上提下和下交上,上级法院有权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审理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另一种是管辖权下放,上级法院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给下级法院来审理。管辖权转移只限于第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