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理解与适用

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开发区人民法院、县级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