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渊源】

1979年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997年修订时保留未变。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渊源】

本条源于1979年刑法典第十九条,未经修改。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渊源】

本条源于1979年刑法典第二十条,未经修改。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司法文件,法发〔2010〕36号,2010年9月13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被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代替而废止。)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司法文件,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被2017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文废止。)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司法文件,法发〔2017〕7号,2017年3月9日公布,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参见刑法典第61条。)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渊源】

一、1979年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1997年刑法典修订为本条。

此次修订对犯罪中止行为的量刑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