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针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这至少包含了这么两层含义:一是,在内容方面,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在程序方面,制定公司章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在内容方面,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股东资格、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及其产生、职权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清算等事项的规定。

比如,《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第81条规定了股份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所载明的这些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这些事项的规定。

针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公司法》第6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可以看到,审查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有权要求公司修改,否则,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公司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在程序方面,制定公司章程的程序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对有限公司来说,在公司设立时,《公司法》第23条第三项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了“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第37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41条规定了“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2条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且,针对股东会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法》第22条还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对股份公司来说,针对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法》第76条第四项、第90条、第99条、第102条、第103条和第22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因此,不论是在设立公司时制定公司章程,还是在公司成立后修改公司章程,都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