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用版(2019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3428字
- 2021-09-18 09:23:31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职位分类制度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理解与适用
综合管理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以外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是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有两大特点:第一,纯粹的执行性。第二,现场强制性。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税务、工商、质检、环保、药监等政府机关。
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有三大特点:第一,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第二,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低替代性)。第三,有技术权威性,但不具有行政决策的权威性。
除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务具有职位特殊性外,还有其他的具有特殊性的职位,在实践中需要单独进行管理。为了保持法律的弹性,本条规定,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职务序列设置的根据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领导职务层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职级序列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此次修改公务员法的亮点之一。以前,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修改后的公务员法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这也意味着,原来的正科副科,变成了现在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主任科员。
另外,这里说的是职级,只是跟待遇相对应,并不是领导职务,上级对下级并没有管理权限,所以并不会影响管理效率。同时,按照管理学理论,层级的增加也可以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做事积极性。
第二十条 具体职位的设置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
1.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1)国家级正职:一级;(2)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3)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4)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5)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6)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7)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8)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9)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10)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2.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新录用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五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前述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条文参见
《法官法》第18-20条;《检察官法》第21-23条;《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12、13条
第二十二条 衔级制度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理解与适用
1.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般而言,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如果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2.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1)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2)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3)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1)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2)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1)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2)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3)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3.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海关关衔设五等十三级:(1)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2)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3)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4)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5)关务员:一级、二级。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1)署级正职:海关总监;(2)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3)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4)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5)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6)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7)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8)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9)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10)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4.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因此,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具体的衔级以及其他相关问题需要通过相关立法予以解决。现有的立法缺少相关规定。
▶条文参见
《人民警察法》第25条;《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3-9条;《消防救援衔条例》第6-9条;《海关关衔条例》第2-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