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用版(2019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3116字
- 2021-09-18 09:2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务员定义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理解与适用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各级监察机关。包括国家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和监察官。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6.各级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7.各级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8.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根据《公务员范围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前述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理解与适用
此次修改公务员法,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增为公务员需要坚持的指导思想。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方法论,即科学发展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最大的理论成果,这是由一系列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战略创新所构成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十二个方面,包括历史方位、鲜明主题、奋斗目标、发展方式、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发展动力、发展保障、安全保障、外部环境、政治保证、治国理政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等方面,具有严密而又开放的内在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鲜明提出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具有开创性贡献,具有里程碑意义,指明了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前进方向、实践路径,是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生命线。
第五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 条公务员的任用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理解与适用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此次修改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任用原则与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了衔接、统一。
▶条文参见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八条 分类管理、效能原则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宪法宣誓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制度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条文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第十条 法律保护原则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的经费保障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及公务员管理费用保障的规定。
财政预算是关于国家未来一年收入和支出的安排,包括各种依法可以收取的税收和费用的预测;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及行政管理费用的开支。我国预算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因此,有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条文参见
《预算法》第57条
第十二条 管理机关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