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2017年4月26日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