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130字
- 2021-09-28 12:23:44
第三十四条 【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配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2条;《残疾人保障法》第46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2条;《残疾人保障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