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1588字
- 2021-09-28 10:57:14
第三十三条 【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
本条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这是除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之外的又一将人民调解与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的制度。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本法第31条的基础上,更增强调解协议的效力,免除当事人的顾虑,也避免人民调解资源的浪费。
应用
55.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可否自行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确认是对已经生效调解协议的审查,并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生效与否,要依照本法第29、3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生效的调解协议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司法确认只是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事后确认,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
56.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达成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57.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在提出确认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2)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58.司法确认的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59.有效的调解协议需具备哪些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0.哪些情形会导致调解协议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61.人民法院确认调解效力的决定何时生效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效力的决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配套
《民事诉讼法》第234、236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