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173字
- 2021-09-28 10:57:14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注解
本条规定了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为了便于当事人履行口头调解协议、便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当事人履行、便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本法第28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调解协议的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不需要由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本条规定了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为了便于当事人履行口头调解协议、便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当事人履行、便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本法第28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调解协议的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不需要由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