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注解

本条规定了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为了便于当事人履行口头调解协议、便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当事人履行、便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本法第28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调解协议的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不需要由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