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注解

本条规定的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根据本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

应用

23.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员的四个任职条件

(1)公道正派。这是对人民调解员道德品质的要求。所谓公道正派,是指为人公道,作风正派,能够客观地分析判断事务,分清是非和责任,并敢于坚持原则,弘扬正气,主持正义,面对纠纷能够做出公正的评判,能够为当事人所信服。公道正派是对人民调解员最基本的要求。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这是对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方面的要求。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主动、耐心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不在乎个人得失,勇于奉献。

(3)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些条件要求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所必需,但是对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理解不能片面化。一方面,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往往不在于学历等因素,与之相比,调解技巧、群众威望可能更为重要。另一方面,我国不同地区的文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文化水平的高低具有很强的相对性,因此,对人民调解员的受教育程度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来获得,只要能够满足调解工作的需要即可。

(4)成年公民。在我国,成年是指年龄达到18周岁。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有中国国籍,能够胜任比处理一般事务更为复杂、技巧性更强的人民调解工作。

24.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内容有哪些

业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政策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等。政策理论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当前形势等。法律知识包括宪法、合同法、物权法、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经常用到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涉及人民调解的新的法律出台时,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关于新的法律的培训。调解技巧包括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如何把握调解时机、如何控制调解节奏等实用知识和技能。业务培训的内容应当紧密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第19条规定,省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此外,培训形式宜多元化,可以采用现场授课、集中观看视频、听讲座、经验交流、知识测验和讲解等多种形式。

配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1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4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