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442字
- 2021-09-28 10:57:08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不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解
本条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不收费制度。不收费是人民调解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人民调解的一个显著特征。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参加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财物。民间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既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调解,也不同于法院的司法调解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具有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正是这一性质决定了其不收费制度。此外,不收费制度亦是人民调解的根本目的使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根本目的不是营利,而是要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秩序。总之,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其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申请调解,越早越快地将矛盾化解,避免激化矛盾,从而有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配套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