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注解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的规定。

恪尽职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恪尽职守,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对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既不能不履行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也不能视职责为儿戏,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使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流于形式。这里讲的依法履行职责,即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即决定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的过程。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安全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即实现生产经营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和策略。这些战略和策略包括:安全投入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换代更新计划,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出租计划等。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这些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义务,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必须认真执行。

应用

23.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一种审批程序吗

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里讲的告知,仅是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不是审批,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