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359字
- 2021-09-28 11:01:03
第十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注解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前者必须强制执行,后者可以自愿采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配套
《标准化法》第2、4、6条;《矿山安全法》第9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12、14、15、18、26、45、5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7、24、26、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