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 6824字
- 2021-09-17 11:17:41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对于当前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运行机制作出了重大调整,对于今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如何开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其首次明确提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相应程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单库后,才可作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全国法院的网络拍卖,均只能在该名单库中选择拍卖平台。
对于本条规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准入条件的设置,完全是以保障网络司法拍卖业务正常进行,确保拍卖安全和公正,维护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比如,要求平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类平台日均覆盖人数、日均访问次数都不低于一定的数量。这是因为访问量过低的平台,无法吸引足够的、能保证充分公开及竞价的围观人群,将导致拍卖价格过低、拍卖成交困难甚至流拍,损害当事人利益。再比如,要求平台具有保障系统安全的管理体系、压力预警体系、可弹性扩容机制等等,均是确保网络司法拍卖正常进行的必需条件。这些条件均集中规定在司法解释及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办法中。
第二,进入名单库的评审程序严格规范,公开透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审判、执行、行装、技术等部门人员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和互联网业专家等组成,专门负责审查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相应条件,确定是否允许入库并进行公示。为确保公正,评审委员会采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方式,参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三,名单库具有动态开放性。要始终保持名单库是一池活水,保持其竞争性,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进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面临从名单库中除名的后果;暂时没有进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每年均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旦经评审符合了相关条件,即可进入名单库。
在具体细节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从2010年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出现以来,全国各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省份基本上都是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各自情况,自主确定本辖区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一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也仅具有全国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汇总的功能。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应用范围最广泛的淘宝网司法拍卖模式也仅被14个省、市采用,其他地方要么没有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要么自行摸索网络司法拍卖模式。
本条规定彻底改变了以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机制,明确今后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由进入该名单库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承担全国性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这意味着,今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活动都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开展。各地人民法院将无权自行确定当地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往高级人民法院选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如果没有能够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名单库,将无权继续开展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以往高级人民法院选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中的某一家的话,应当将其他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全部纳入,全部对接,以备选择;以往没有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全部对接。总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都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内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全部对接,以备选择。
本《网拍规定》作出这样的选择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第一,网络司法拍卖天然具有低成本、广覆盖的特性。每一个网络平台在理论上都能覆盖全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自己直接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物质基础。第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需要公众参与、公众监督。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一个初衷,就是要发挥网络司法拍卖便于公众参与,便于公众监督,便于减少暗箱操纵,便于减少权力寻租。这就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参与度,这样才能将司法拍卖置于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确保司法拍卖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第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不易过多过滥。如果任由各地法院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甚至一家法院确定数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全国将出现成百上千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各平台之间恶性竞争、标准不一、监管混乱必将乱象丛生,既不利于司法拍卖的经济性,也不利于司法拍卖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实行申请纳入制
本《网拍规定》生效之前,各地已经有许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承担司法拍卖工作。本《网拍规定》生效之后,原来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开展的司法拍卖活动继续有效,但是,其如果要继续开展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先通过申请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也就是说,原来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并不当然具备新的网络司法拍卖资格,只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过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通过之后,才能继续开展司法拍卖工作。原来没有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如果想开展司法拍卖工作,也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过评审程序被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需要具备五方面条件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承担全国范围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牵涉广泛、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标准必须相应提高。为此,司法解释初步明确了五个条件。
(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这要求平台为司法拍卖设置首页入口和专用频道以提高用户辨识度和使用便捷性,并通过该频道向社会公众真实、准确、完整展示网络司法拍卖的各类信息。互联网的最大优势就是方便信息全面展示和及时交流互动,因此,承担全国范围网络司法拍卖任务的平台必须首先具备适合全面展示拍卖信息的良好界面。这项要求具体体现在展示信息全面、布局合理、重点突出、便于核查等方面。
1.关于信息全面。要求每一次拍卖至少将本司法解释规定的拍卖公告、竞价规则、开拍时间、拍卖次数、起拍价、拍卖财产状况、保证金数额、税费负担、付款方式、竞价过程、责任承担、联系及监督方式等内容全面展示出来。此外,能够通过视频、照片等方式展示的拍品还应当通过视频、照片等方式予以展示。总之,凡是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提供的拍卖信息,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都必须提供相应的信息展示窗口,只能增加展示内容,不能缺少信息展示版面。
2.关于布局合理。一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自己网络平台上的所有拍品应当按照地域、种类、价格、时间等逻辑序列恰当布置版面,便于竞买人搜索、查询,了解拍品信息。二是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于每一件拍品需要展示的信息,应当做到版面清晰、层次分明、布局合理,便于竞买人及时了解该拍品的全面信息,特别是拍品的特别提示信息。
3.关于重点突出。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于拍卖的重点环节突出展示,比如对于竞价信息要予以突出展示,既要展示拍卖竞价进行现状,也要显示以往出价信息,要将网络拍卖最核心的内容予以突出展示。
4.关于便于核查。是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对于每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形成的拍卖信息予以保留10年以上,最好能够长期保留显示,便于相关利害关系人事后查询,便于人民法院及社会公众长期监督。
(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这一条就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具备在网上完成司法拍卖全过程所需的各种功能,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打造成可以独立实现全功能的闭环体系,即可以通过该网络平台完成全部拍卖环节。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具备实时在线核验报名竞买人(自然人、法人)身份信息功能,确保竞买人可自主完成报名和随机生成竞买人代码;
2.使用具备合法经营牌照和符合安全标准的网络支付系统,可自动处理保证金的交纳、冻结和结算;
3.具备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竞价的功能;
4.为不同层级人民法院设置系统操作功能及管理权限,并具备自动化统计功能,确保人民法院随时发布、管理、统计和监督司法拍卖活动;
5.对拍卖形成的全部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安全,并具备自动归档留存功能,可下载制作副本;
6.具备大数据实时计算分析、精准投放与推介能力,确保拍卖信息及时推送潜在竞买人,扩大参与竞买人数量;
7.具备包括PC端和移动端的多终端登陆系统与操作功能,方便竞买人多渠道参与竞买;
8.为网络司法拍卖交易各方提供及时全面的咨询、答疑和提醒等服务;
9.后台未设置监控竞买人信息和操控、干预竞价程序的功能等;
10.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符合的要求。这样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展示了解拍卖情况、通过网络平台报名参拍、通过网络平台竞价成交、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支付工具完成钱款支付、冻结等行为。
(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这就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系统开放性、技术先进性和持续发展性,能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联通共享,能顺应网络司法拍卖发展需求及时提升扩展服务。目的是为网络拍卖平台将来与全国四级法院统一办案平台对接,进一步简化执行工作程序做好准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功能多样,能够实现与其他相关平台的信息对接、信息共享,不能自我封闭,功能单一。此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设计还应当面向未来,具有开放性,适应网络司法拍卖未来发展需要,为将来预留功能拓展的余地,避免系统跟不上技术发展步伐,变得僵化落后。
(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1.关于程序运作规范,一方面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程序设计上不留漏洞,不设置可以暗箱操纵的功能,不能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某些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设计监控、操控功能。另一方面,在网络司法拍卖运作过程中,不能人为干涉拍卖活动进程,除非出现电脑程序异常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暂缓、中止等情形,均应当按照设定好的拍卖程序由网络自动完成。
2.关于系统安全高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保障系统安全的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防病毒系统、防火墙系统及防入侵系统等;(2)具备压力预警体系、可弹性扩容机制及数据异地备份等功能;(3)具备因软硬件故障、人为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及配套设施;(4)其他保障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系统功能设备。由于安全涉及诸多方面,包括且不限于网络安全、系统安全、主机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容灾、系统鲁棒等方面,专业性非常强,且与其他条文有交叉(比如数据安全规定于其他条文中),不宜且不易全面进行具体详尽的规范。且网络拍卖平台在建立之时,就已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亦包括安全方面。总之,这就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必须保证司法拍卖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保证拍卖过程顺畅、数据安全、结果真实可靠,不易被黑客攻击打扰。同时,在出现问题、故障的时候能够保存信息备份,以便排除故障之后继续进行。此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的各项拍卖功能之间应当逻辑清晰,便于参拍、便于支付结算、便于联系监督、便于及时纠错等等,使全国范围内大量的司法拍卖活动能够同时高效完成。这里在遣词造句上,特别将安全放在高效之前,表明二者如果出现价值冲突,应当先保证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安全,再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高效。
3.关于服务质优价廉,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不但能够提供满足前3项需求的服务标准外,还应当具有相对的价格优势,尽量减少网络司法拍卖的成本。实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时期,拍卖公告、拍品展示、接受咨询等工作由拍卖公司承担。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之后,上述工作由谁来承担成为新的问题。目前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地区,在一些网络司法拍卖中,出现了“零佣金”的现象,当事人的成本负担明显降低。但必须注意的是,“零佣金”并不等于“零成本”,认为交易“零成本”的观点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在“零佣金”的背后,原来由受委托的拍卖机构承担的展示、推介、咨询等拍卖辅助工作主要由法院来承担,费用也由法院来负担。考虑到这部分工作属于服务性质的工作,工作量大,费时费力,制作视频等工作还需要一定的设备及技术,根据中央关于政府可向社会购买服务的精神,司法解释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这样既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法拍卖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因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导致的这部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这里要特别指出,本司法解释仅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应当价廉,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要求零成本、不收费,只要具有价格上的比较优势就算是符合标准。所谓的“零佣金”并非本司法解释的必须要求。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淘宝网上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对于新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同等条件下,免收服务费用的可优先入库。
(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这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要承担全国范围的司法拍卖工作,要求其必须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但是,这两条标准还比较抽象,在具体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时还必须进一步将指标具体化。可以考虑其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1.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2.在同类平台中取得行业公认的领先地位;
3.已开展涉公共事务领域网络拍卖业务一年以上;
4.无违法违规记录。
当然上述标准还是比较抽象,如何才算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社会参与度,要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否则不量化将形同虚设。可考虑使用注册用户数和点击量两个指标,或者综合类平台日均覆盖人数、日均访问次数都不低于一定的数量等。但征求互联网协会意见时,互联网协会建议不使用“注册用户数”。因为该指标存在重复注册的情况,无法体现真实独立用户数量;存在虚假注册和睡眠账户的情况;该指标不在市场数据机构的调研监测指标体系内,没有可靠手段进行核验。因此,建议使用日均覆盖人数。该指标是指网站在一定时间内平均每天的独立访问用户数,也就是该网站平均每天有多少个不同的用户访问,统计时已去重复的,能够反映网站的活跃用户规模。关于日均访问次数是指网站平均每天被访问的次数,包括同一个用户访问多次的次数,能够反映用户访问网站的深度。这样要求综合类平台日均覆盖人数、日均访问次数都不低于一定的数量等,这将确保不是随随便便建立一个网络平台,就可以承接司法拍卖工作,甚至通过暗箱操纵谋取不当利益。由于个案中,网拍平台的选择权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行使,若平台数量太多,在四级法院统一办案平台尚未全国范围使用和网拍平台尚未与办案平台对接的情况下,可选择的平台数量太多会在客观上加大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复杂程度。因此,具体数值确定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确立的市场选择原则,在名单库确定的拍卖平台数量不宜太多的情况下,可依据互联网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确定日均覆盖人数或者日均访问次数超过一定数量,保证网络司法拍卖的质量。为了使网拍平台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求网拍平台应当具备一年以上的网拍经验,且应当是涉公共事务领域的网络拍卖经验。公共事务领域主要指法院司法拍卖、海关拍卖、国有资产处置等。
四、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委员会定期评审拍卖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将成立专门的网络司法拍卖评审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行装、技术等部门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和互联网业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享有以下职权:一是选定进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评审委员会将确定并公布入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再由有意向参与的网络拍卖平台提交申请,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入选名单。二是每年对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或者网络平台予以肯定或表彰,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于出现的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对于经过评审,认为不再符合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标准要求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给予除名处理。被评审委员会给予除名处理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如果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申请,并经过评审通过后,可再次纳入名单库。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入常态化之后,评审委员会每年要组织第三方社会机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情况进行例行评审。一是对已经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提出要求或者建议给予处罚。二是对于当年新申请参与或者除名后再次申请参与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评审,评判是否准许其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名单库。评审委员会每年对于第三方社会机构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