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要履行保密的义务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是对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积极配合、互相协助,对对方当事人应当尽善意注意的义务。具体而言,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没有履行以上后合同义务规定的内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的基础就在于其违反了后合同义务。

依法解惑

2013年4月,某公司根据自己多年的研究成果开发了一款口感清凉的夏季饮品,为了在夏季到来前投放市场,该公司决定尽快进行生产。由于该公司不具备生产条件,于是找到了一家生产厂家进行合作,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生产方根据该公司提供的配方生产饮品五千万瓶,生产方不得将配方泄露。”生产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时间按时完成了生产任务。那么,合同履行完成后,生产方还需要为其配方保密吗?

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前后相续的过程,包括履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还包括善后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各阶段的最高指导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后,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后合同义务。因为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生产方在加工过程中非常清楚饮品的配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未经客户允许不得使用、泄漏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以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