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存在哪些不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构成要约的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依法解惑

某服装公司一大楼翻新急需一批建材,便向几家建材公司发放宣传材料,并标明:“我们现在急需一批建材货物,如有现货请联系我们,如果合适,我们将前往购买。”各个建材公司看到此宣传单后纷纷联系该服装公司,服装公司以建材量已够为由拒绝。因此,其他几家建材公司认为宣传材料上写明谁家有现货都会派人去购买,现在拒绝购买就是违约。但是服装公司认为其发放的宣传单只是要约邀请并不构成要约,可以拒绝购买其他建材。那么,该服装公司发放的宣传单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呢?两者有什么不同?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合同便成立,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应产生一定的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时,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该服装公司给建材公司发送的宣传材料,只是希望各建材公司提供建材,合适情况下才会进行购买,不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建材公司提出的服装公司的宣传材料为要约的说法不能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