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冷光烟花纳入烟花爆竹管理的批复

(2009年1月8日 公治〔2009〕15号)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你总队《关于“冷焰火”是否应当纳入烟花爆竹管理的请示》(青公治发〔2008〕18号)收悉。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现批复如下:

冷光烟花(又称冷烟花、冷焰火)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娱乐产品,应当纳入烟花爆竹管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