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书(2015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155字
- 2021-09-09 19:53:23
◎请示答复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5年3月9日 卫政法发〔2005〕81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管,包括执业机构、场所等方面,应当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此复。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11日 卫医发〔2005〕327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卫医〔2005〕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布局、种类、规模和数量。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点,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
三、原则上,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该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此复。
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11日 卫政法发〔2005〕3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的行为,应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44号)进行处理。
此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2月19日 卫医发〔2005〕506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5〕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专科医院,其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关要求;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配备和规章制度应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能够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床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并使用“120”作为特服号码。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是卫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职能的延伸,应当与急救中心(站)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单独作为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6月28日 卫政法发〔2006〕237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问题的请示》(沪卫法〔2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此复。
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2008年5月30日 卫医函〔2008〕231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08〕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男子”、“男性”、“男科”等词语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此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6日 卫医政函〔2009〕80号)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卫函〔2008〕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地域名。医疗机构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地域名称。
三、根据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女子、女性”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四、对已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予以清理,并重新核定名称。
此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7月23日 卫医政函〔2009〕32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9〕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男科”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已经批准为“男科医院”的,应重新核定名称,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含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生殖健康”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三、以“生殖健康”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其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仅限为“妇产科、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除必需的医技科室,医疗机构不能设置“妇产科、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以外的临床科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