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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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34字
- 2021-09-09 19:42:44
45.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A.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
B.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
C.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D.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
【答案】D
【考点】司法公正
【详解】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两大组成部分,本题中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判决书网上公布以及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都属于保证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内涵。D选项为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并不体现司法公正的内容,而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46.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
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答案】D
【考点】司法效率
【详解】法官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属于司法公正的体现,不属于司法效率的体现,故D项说法不正确。A、B、C项都体现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效率的要求。
47.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
B.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
C.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D.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
【答案】B
【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
【详解】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而A项、D项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6条规定,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因而B项说法是正确的。C项已经明确提到“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的情况,而检察官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不符合证据法则的基本要求,故属于不正确的行为。
48.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
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
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答案】D
【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详解】A项做法符合律师不得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要求。B项做法遵循了不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代理的要求,承诺其他案件中可为当事人代理并不违反执业规范。C项行为并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即使再审中,不再接受张某的委托,该所也不应当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D项行为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
49.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
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
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
【答案】C
【考点】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
【详解】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而C项说法明显错误。
50.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答案】B
【考点】法律援助制度
【详解】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属于无偿法律服务,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开展简易的法律咨询往往是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援助申请的渠道之一,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答案】AC
【考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法律规则的分类
【详解】A项正确,该条文让侵权人以外的人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B项错误,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指的是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通常是文义解释优先),该条文与此无关。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该条文内容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可见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C项正确。司法公正原则是保证法律正确适用的原则,强调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该规定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司法公正关联不大,D项错误。
【陷阱】根据民法知识可知,《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例外。但同时,该原则也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所谓责任自负原则,指的是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第87条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因为如果让被侵权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对被侵权人不公平。
52.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B.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C.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
D.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
【答案】ABC
【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法律推理;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详解】A项正确,一般来说,法官裁判“有规则依规则,没有规则依原则”,即法律规则优先,没有法律规则可适用法律原则。B项正确,本案运用了演绎推理,大前提是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C项正确,案件事实是法官推理的小前提。D项错误,法律适用过程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过程,无论依据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裁判,都需提供裁判理由。
53.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答案】ABC
【考点】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适用的步骤
【详解】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B正确。“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A正确。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D错误。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即刘某与王某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C正确。
【陷阱】A项容易有误解,有的认为A项是法律事实,不是案件事实;有的认为A项已涉及法律定性,既是案件事实同事也是法律事实。关键要弄清楚案件事实、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但是,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若想将一定的法律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作为法律决定的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由此可知,“刘某出具该借条系个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该案件事实也就是作为本案裁判小前提的法律事实。
54.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
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
【答案】BCD
【考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监督体系
【详解】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公民监督等,林某监督属于公民监督,故A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B项错误;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D项错误。
55.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
【答案】AC
【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解释的方法
【详解】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含义的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定)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A正确。法官对“公共场所”的解释,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即将被解释的对象(“公共场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解释,故C正确,B错误。D项错误,同一个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未必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都应作相同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就不能作完全相同的解释。
56.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答案】ACD
【考点】西周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明刑弼教
【详解】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德主刑辅——礼律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唐代承袭和发展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故ACD均表述正确。秦朝全面推行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而不是儒家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故B项错误。
57.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答案】ABC
【考点】明律与明大诰
【详解】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的特点有:其一,对于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其二,滥用法外之刑;其三,“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故AC正确。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故B正确。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但不是被明文废除,故D错误。
58.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B.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
C.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D.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答案】AC
【考点】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详解】B项错误,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形成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因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而得名,他们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评论法学派形成于14世纪,其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D项错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AC表述正确。
5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关于执法为民,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性执法、文明执法,冷静处置各种复杂问题
B.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不必要环节,减轻当事人负担
C.要围绕“个人权利至上”理念,引导公民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D.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
【答案】ABD
【考点】执法为民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的理解。执法为民要求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出发实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执法为民也要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的正确方向。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6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B.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D.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答案】AB
【考点】国家机构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根据这一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审计法》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因此,地方审计机关为双重领导体制,选项C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市辖区的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应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非本级人大的批准。
6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答案】ABCD
【考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立法监督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程序、解释和监督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由此可见,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是特定的,在地方国家机关层面上,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而非地方各级政府均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9条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立法法》第13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邀请提案人参与议案审议是“可以”而非“应当”。
《立法法》第88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所以对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的撤销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62.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
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案】BD
【考点】选举制度;罢免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我国的选举和罢免制度。《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选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国家财政开支。《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第39条规定,军队选举经费由军费开支。选项A的表述是不正确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并不意味着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与一般省级地方人大的选举不同,采用选举会议的方式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所以,B选项正确。
《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所以,C选项错误。
《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6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
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
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
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
【答案】AB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113条、第114条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我国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所以,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而非由全国人大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64.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
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
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ABC
【考点】垄断协议
【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题中提到旅游协会只是“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经营者之间尚未达成且未实施相关垄断协议,故不满足处罚旅游协会的法定条件,故C项说法错误。由于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故D项说法正确。
65.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考点】混淆行为
【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
66.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
A.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
B.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
C.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
D.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
【答案】ABD
【考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详解】根据本题的案例描述,可以确认张某从某网店购买的汽车坐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关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换货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A项说法错误,汽车坐垫不属于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能以拆封作为拒绝退换的理由;B项说法错误,网店7日内退货不需要理由。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