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1785字
- 2021-10-14 16:20:05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注解
《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规划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可见,“规划区”实际上是一个由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第二,关于“国有土地”的问题。
首先,“国有土地”的范围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分别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的土地,又称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47条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城市市区的土地,是国家土地的一部分。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宪法》第10条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中都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则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表明,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三是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表明,国有土地中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征收权取得的。
其次,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问题。如前所述,国有土地是由三部分组成的。但从地域上来分,国有土地又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一类在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只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第72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并不因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是在城市规划区外而具有不同的性质,所以即使在城市规划区外从事房地产的,也要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再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问题。“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城市规划区”不等于“城市市区”,因为“城市规划区”实际上是一个由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内”,也有“集体所有土地”。这样就产生了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适用本法的问题。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因此,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适用于本法。本法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交易,只有依法征收成为国有土地后,才可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
第三,关于“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问题。
所谓“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因此,只要在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法。
所谓“房地产交易”,按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其中,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必须遵守本法。
配套
《城乡规划法》第2条;《宪法》第10条;《物权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