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完成博士论文到修改这部书稿的几年中,我对于怎样界定自己的研究对象常感到游移。进入魏晋南北朝史专业,最基本的史料是前四史、《晋书》、二史八书。既然一开始就要读,博士选题时索性把它们作为研究课题。用一个词概括这些书,一般会想到“正史”,当初的毕业论文也以“正史”为正标题。

“正史”是什么,《四库全书总目》“正史类”序云:

正史之名,见于《隋志》,至宋而定著十有七。明刊监版,合宋辽金元四史为二十有一。皇上钦定《明史》,又诏增《旧唐书》为二十有三。近蒐罗四库,薛居正《旧五代史》得裒集成编,钦禀睿裁,与欧阳修书并列,共为二十有四。今并从官本校录。凡未经宸断者,则悉不滥登,盖正史体尊,义与经配,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所由与稗官野记异也。[1]

这里做出了“正史体尊,义与经配”,“与稗官野记异也”的限定,但在数量众多的史书中何以确定这几部史书“体尊”,如何理解“正史”的本质,这并不能算提供了答案。这里的“正史”是自宋代定为“十七史”、以后又递增至“二十四史”的一套固定史书组合,时至今日,还有《清史稿》《新元史》等亦可跻身其列。“正史”或“二十四史”的说法有强烈的著作指向,使用时通常暗含阅读者、利用者的立场。但若从研究史书的立场看,这种归类是后人赋予某些史书的,并不严格反映它们本身的性质。

体裁是反映史书自身性质的一种标志性维度,从体裁来说,“正史”大体可与“纪传史”挂钩。《四库总目》说“正史之名见于《隋志》”,《隋志》对正史的界定就以体裁标准为主。《隋志》史部正史类小序开篇概述三代史官,但这一传统至秦断绝;随后历数《史记》《汉书》《东观汉记》《三国志》的成书,并称“自是世有著述,皆拟班、马,以为正史,作者尤广”;最后介绍了《史》《汉》的师法传习。[2]根据这段总结,大抵能认为“正史”有“皆拟班马”的认同。再联系《隋志》把古史类描述为“依《春秋》之体”的史书,且引述学者“以为《春秋》则古史记之正法”的观点,[3]则正史与古史的界限主要在于体裁,也就是今天常说的纪传体与编年体。

站在研究者的角度,可以关注所谓“正史”的一系列史书在体裁上展现出的变化,进而关注汉唐间纪传体史书的发展变化,这是本书研究的切入点。纪传体或纪传史是很复杂的研究对象,对其内部的细分,最为人熟知的是“通史”与“断代史”之别:《史记》已经是“通史”的巅峰,自《汉书》以后“断代史”则成为主流。不过断代史内部也远非一成不变,而除了通与断,各种纪传史的差异与联系还体现在很多不同方面,如何认识纪传史体裁的发展变化,很容易有横看成岭侧成峰的迷惑。在体裁维度中感受到的复杂变化,可以通过跳出这一维度尝试加以梳理和解读。史书呈现的体裁是很多更深层因素作用的结果,是什么在推动体裁的变化?我的关注点不在于史学思想、史学技法、史家意图等方面,而在变化背后的制度化因素,这样又将研究对象引向了“官修史”。

官修与私撰相对,是史学史研究的重要视角,私撰繁兴历来被认为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史学的一大特征。本书并不是在作品的意义上关注“官修”或“私撰”,而是关注一种官方的常规化的编纂体制,也就是本书标题中使用的“官修史体制”,它是塑造纪传史总体编纂环境的一种重要力量,也对纪传体体裁的总体变化产生影响。在这一时期,中央机构的官修史体制逐渐将政务运作、文书与历史编纂的关联性变得制度化、惯常化,其运转、发展极具延续性,并带给后世长远影响。中央机构内一整套由制度保障的资料收集、整理、编纂机制及相关职官设置,是唐以前有关“官修”的一个对象明确的课题。

相比之下,对于唐代以前的史书作品,定义它们是否“官修”颇为困难。一部史书中既有受到官方制度运作影响之处,又有体现撰写者个人意志之处,应是常态。一方面,一部著作可以经历多手编纂,未必每次编纂都同样是官修或私撰;另一方面,中古时代官修史体制尚未完善,且学者与官员的身份常常重叠,更会导致官与私的交织。到唐代以后,官修史体制成熟,在制度与实践上存在了明确的官修史或官方编纂范畴,在那以外自然可称为私撰。而汉魏南北朝时期这种鲜明的界限尚未形成,对这一时期的史著划分官私带有后人回顾前史的思维惯性。实际上,这些史著既然以王朝为记录对象,几乎都与官修史体制有或密或疏的联系,不如将官或私的标签暂时放下,将其中为数不多流传至今的作品统统纳入分析视野,通过分析不同时期作品的体例、取材、编纂方式等,进而探究作为它们时代环境的官修史体制的成长发展。[4]

在书稿将要完成的时候,我意识到比官修史体制更大的“制度化”是文献整理与编纂的规律、通则,官修史体制无疑也是在这些规律和惯例之上构筑的楼阁。因此在结语部分尽量写出目前尚不成熟的想法,希望引起更多思考。

书中第九章最早发表,并改入博士论文;第八章写作和发表在博士毕业以后;第一至三、五至七章内容博士论文已经涉及,后来又经过大幅修改补充,在过去几年里作为单篇论文发表。为了收入本书而回顾这些内容时,深感所论不乏仓促单薄之处,几年来对很多问题的认识也发生变化,新稿旧文间有不协,不得不对这些论文尽量修订,希望书稿能呈现我在现阶段对中古官修史体制比较完整、协调的认识体系。现在对于已发表的旧文颇有覆水难收之感,但作为学术规范还是将相关信息罗列如下:

第一章:《国史的拓展—对纪传体史书纪与传演进的比较探讨》,《国学研究》第3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6月。

第二章:《“列国传”模式与纪传体官修史体制的成立》,《唐研究》第2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3月。

第三章:《官僚制对正史的双重影响:以正史孝义传为例》,《唐研究》第2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3月。

第五、六章:《编年史与晋宋官修史运作》,《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1期;《晋唐间的晋史编纂—由唐修〈晋书〉的回溯》,《中华文史论丛》2016年第2期。

第七章:《南朝纪传体官修史中的编年体痕迹—从〈廿二史札记〉“宋齐书带叙法”条说起》,《版本目录学研究》第7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12月。

第八章:《十六国霸史与十六国时期的官修史运作》,《西北民族论丛》第13辑,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

第九章:《从国史到〈魏书〉:列传编纂的时代变迁》,《中华文史论丛》2014年第1期。

另外,第四章第一、二、七节内容博士论文也稍有涉及,这次修改书稿时也做了大幅修改扩充。

关于中古“官修史体制”的发展,缺少系统的史料记载,最直观的证据是现存中古史书自身体现出的变化。以下将先用一章勾勒中古纪传史的前后变化,揭示汉代以来王朝史与官修史体制面对的课题,再说明本书的论述思路与章节安排。

[1]  (清)永瑢等著《四库全书总目》卷四五,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浙江书局本,1965年,第397页中栏。

[2]  《隋书》卷三三《经籍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956—957页。

[3]  《隋书》卷三三《经籍志》,第959页。

[4]  本书使用“官修”或“官修史”一词时,倾向于指制度整体,既包括静态建置,更包括动态的运作流程及其实践。而修史运作实践的结果即相应史书,也是有必要讨论的对象。上文提出警惕定义唐以前史书是否官修,是强调不可因视某书为官修史而认定它具有成熟期以后的官修史的全部特性,也不可认为研究官修史制度无须关注私撰之史。但汉唐历代的确有官修的本朝史书,它们由职掌修史的机构及官员奉诏修撰,在官修环境下完成,修成后奏上,既是能够划明界限的史书群,也是有意义的讨论对象,因此有必要给出一个整体界定。为了避免再使用“官修史”这个词语,本书一般以“国史”指代这类史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