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投资分析:基础知识、投资分析、案例解析
- 唐平主编
- 53939字
- 2024-11-02 01:53:14
基础知识篇
第1章 证券市场
1.1 证券与证券市场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1.1.1 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定义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凭该证券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者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所谓虚拟资本,是指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资本。虚拟资本是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的一种资本存在形式,本身不能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通常,虚拟资本的价格总额并不等于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账面价格,甚至与真实资本的重置价格也不一定相等,其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实际资本额的变化。
2)有价证券分类
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是证券持有人拥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有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本书中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
有价证券的种类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①按证券发行主体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和公司证券。政府证券通常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通常以地方税或其他收入偿还,我国目前尚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机构证券是由经批准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我国目前也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公司证券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证券包括的范围较广泛,主要有股票、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等。此外,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公司证券中金融债券尤为常见。
②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有价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卖的证券。非上市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凭证式国债和普通开放式基金份额属于非上市证券。
③按募集方式分类,有价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其审核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计划均属私募证券,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发行的有价证券也属私募证券。
④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有价证券可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3大类。股票和债券是证券市场两个基本和主要的品种。其他证券包括基金证券、证券衍生品,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权证,等等。
3)有价证券的特征
(1)收益性
证券的收益性是指持有证券本身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这是投资者转让资本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回报。证券代表的是一定数额的某种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投资者持有证券也就同时拥有取得这部分资产增值收益的权利,因而证券本身具有收益性。
(2)流动性
证券的流动性是指证券持有人在不造成资金损失的前提下以证券换取现金的特性。证券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到期兑付、承兑、贴现、转让等方式实现。不同证券的流动性是不同的。
(3)风险性
证券的风险性是指证券持有者面临着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甚至连本金也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从整体上说,证券的风险与其收益成正比。通常情况下,预期收益越高的证券,风险越大;预期收益越低的证券,风险越小。
(4)期限性
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以满足不同筹资者和投资者对融资期限以及与此相关的收益率需求。债券的期限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融资双方权益的保护。股票一般没有期限性,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1.1.2 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1)证券市场的特征
(1)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
有价证券都是价值的直接代表,它们本质上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虽然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但由于它们是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所以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价值的直接交换场所。
(2)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
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它们本身是一定量财产权利的代表,所以,代表着对一定数额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以及相关的收益权。证券市场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交换场所。
(3)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有价证券既是一定收益权利的代表,同时也是一定风险的代表。有价证券的交换在转让出一定收益权的同时,也把该有价证券所持有的风险转让出去。所以,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证券市场也是风险的直接交换场所。
2)证券市场的结构
证券市场的结构是指证券市场的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量比关系。证券市场的结构可以有许多种,但较为重要的结构有以下几种。
(1)层次结构
层次结构通常指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按这种顺序关系划分,证券市场的构成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证券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有了发行市场的证券供应,才有流通市场的证券交易,证券发行的种类、数量和发行方式决定着流通市场的规模和运行。流通市场是证券得以持续扩大发行的必要条件,为证券的转让提供市场条件,使发行市场充满活力。此外,流通市场的交易价格制约和影响着证券的发行价格,是证券发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2)多层次资本市场
除有一、二级市场区分之外,证券市场的层次性还体现为区域分布、覆盖公司类型、上市交易制度以及监管要求的多样性。根据所服务和覆盖公司的类型,可以分为全球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区域性市场等;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监管要求等差异,可以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或高新企业板)等。
(3)品种结构
这是依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的构成主要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等。
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买卖交易的场所。股票市场的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公司的股本,或是在公司营运过程中通过发行股票扩大公司的股本。股票市场交易的对象是股票,股票的市场价格除了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有关外,还受到其他如政治、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股票价格经常处于波动之中。
债券市场是债券发行和买卖交易的场所。债券的发行人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债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都有期限,债券到期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债券。债券因有固定的票面利率和期限,因此,相对于股票价格而言,市场价格比较稳定。
基金市场是基金份额发行和流通的市场。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放式基金则通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和赎回实现流通转让。此外,近年来,全球各主要市场均开设了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或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使开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衍生品市场是各类衍生品发行和交易的市场,随着金融创新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深化,衍生品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4)交易所结构
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证券市场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人们通常把有形市场称为“场内市场”,它是指有固定场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该市场是有组织、制度化了的市场。有形市场的诞生是证券市场走向集中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一般而言,证券必须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才能在场内交易。通常人们也把无形市场称为“场外市场”,它是指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交易技术和交易组织形式的演进,已有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不在有形的场内市场进行,而是通过经纪人或交易商的电传、电话、网络等洽谈成交。目前,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的截然划分已经不复存在,出现了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很多传统意义上的场外市场由于报价商和电子撮合系统的出现而具有了集中交易特征,而交易所市场也开始逐步推出兼容场外交易的交易组织形式。
3)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证券市场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发展态势,常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客观上为观察和监控经济运行提供了直观的指标,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3种。
(1)筹资和投资功能
证券市场的筹资和投资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一方面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机会,另一方面为资金供给者提供了投资对象。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任何证券,既是筹资的工具,也是投资的工具。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既有资金盈余者,又有资金短缺者。资金盈余者为使自己的资金价值增值,必须寻找投资对象,而资金短缺者为了发展自己的业务,就要向社会寻找资金。为了筹集资金,资金短缺者可以通过发行各种证券来达到筹资的目的,资金盈余者则可以通过买入证券实现投资。筹资和投资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市场的严重缺陷。
(2)定价功能
证券市场的第二个基本功能就是为资本决定价格。证券是资本的表现形式,所以证券的价格实际上是证券所代表的资本的价格。证券的价格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了证券需求者和证券供给者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的结果是:能产生高投资回报的资本,市场的需求就大,相应的证券价格就高;反之,证券的价格就低。因此,证券市场提供了资本的合理定价机制。
(3)资本配置功能
证券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高低是由该证券所能提供的预期报酬率的高低来决定的。证券价格的高低实际上是该证券筹资能力的反映。能提供高报酬率的证券一般来自那些经营好、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或者是来自新兴行业的企业。由于这些证券的预期报酬率高,其市场价格相应就高,从而筹资能力就强。这样,证券市场就引导资本流向能产生高报酬的企业或行业,从而使资本产生尽可能高的效率,进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
1.2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
1.2.1 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它包括公司(企业)、政府和政府机构。
1)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发行股票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公司(企业)对长期资本的需求将越来越大,所以,公司(企业)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地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从而突出了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地位。但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类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2)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仅限于债券。
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即国债。地方政府为本地方公用事业的建设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我国,地方政府目前还没有发行债券。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仅限于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这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中央银行采取了股份制组织结构,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是中央银行的股东并不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其股票类似于优先股。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的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
1.2.2 证券投资人
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证券而进行投资的机构法人和自然人,相应地,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1)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组织。
(1)政府机构
作为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金融机构
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①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受自身业务特点和政府法令的制约,一般仅限于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以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
③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保险公司已经超过共同基金成为全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除利用自有资金和保险收入作为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外,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作为投资主体,保险公司通常采用自设投资部门进行投资、委托专门机构投资或购买共同基金份额等方式运作。保险公司除投资国债之外,还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性证券。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⑤主权财富基金。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 000亿美元,成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业务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开展多元投资,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⑥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达到相关监管规定的,也可申请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3)企业和事业法人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①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
②社保基金。在大部分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由于资金来源不一样,且最终用途不一样,这两种形式的社保基金管理方式也完全不同。全国性保障基金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金和退休金,是社会福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限制,主要投向国债市场。而由企业控制的企业年金,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范围限制不多。
在我国,社保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其运作依据是2001年底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资金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同时,确定从2001年起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缴社保基金。其投资范围: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50%(投资限制:国债和存款>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40%(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它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基金组成。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16年年报数据,截至2016年底,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规模达到20 423.28亿人民币。
③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④社会公益基金。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2)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的投资(如衍生产品、信托产品),监管法规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2.3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证券承销、经纪、自营、投资咨询以及购并、受托资产管理和基金管理等。过去,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施行分类监管。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分类监管划分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专业化细分和规模化的发展方向。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将原有的分类管理的规定调整为按照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类型进行管理,并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根据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类准入条件。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专门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
1.2.4 自律性组织
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1)证券交易所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主要职责有: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制订交易规则;监管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应当履行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制订规则、组织培训和开展业务交流、调解纠纷,就证券业的发展开展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1.2.5 证券监管机构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订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维持公平而有序的证券市场。
1.3 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买卖交易的场所,也是资金供求的中心。根据市场的功能划分,证券市场可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人以发行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场所,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次级市场。证券市场的两个组成部分,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证券发行市场是交易市场的基础和前提,有了发行市场的证券供应,才有流通市场的证券交易,证券发行的种类、数量和发行方式决定流通市场的规模和运行。交易市场是发行市场得以持续扩大的必要条件,有了交易市场为证券的转让提供保证,才使发行市场充满活力。此外,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制约和影响着证券的发行价格,是证券发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3.1 证券发行市场
1)证券发行市场的含义
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市场通常无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的市场。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
证券发行市场拥有大量的运行成熟的证券商品供发行者选择,发行者可以参照各类证券的期限、收益水平、参与权、流通性、风险度、发行成本等不同特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选择发行何种证券,并依据当时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行情来确定证券发行数量和价格(收益率)。发行市场上还有众多的为发行者服务的中介机构,它们可以接受发行者的委托,利用自己的信誉、资金、人力、技术和网络等向公众推销证券,有助于发行者及时筹措到所需资金。发达的发行市场还可以冲破地区限制,为发行者扩大筹资范围和对象,在境内或境外面向各类投资者筹措资金,并通过市场竞争逐步使筹资成本合理化。
(2)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的机会,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
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证券发行市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投资机会,实现社会储蓄向投资转化。储蓄转化为投资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3)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导向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生产要素都随着资金流动,只有实现了货币资金的优化配置,才有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证券发行市场通过市场机制选择发行证券的企业,那些产业前景好、经营业绩优良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更容易从证券市场筹集所需要的资金,从而使资金流入最能产生效益的行业和企业,达到促进资源优化的目的。
2)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
证券发行市场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3部分组成。证券发行人是资金的需求者和证券的供应者,证券投资者是资金的供应者和证券的需求者,证券中介机构则是联系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专业性中介服务组织。
①证券发行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需求者筹集外部资金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向银行借款和发行证券,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行证券已成为资金需求者最基本的筹资手段。证券发行人主要是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
②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人。证券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后者主要是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企业和事业法人及社会团体等。
③证券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证券发行与投资服务的中立机构。它们是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3)证券发行与承销制度
(1)证券发行制度
①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即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可以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有关资料,但并不保证发行的证券资质优良,价格适当。
②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制订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部门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保证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的需要。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发行申请需由保荐人推荐和辅导,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制度明确了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审核和辅导义务,并对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发行核准制度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2)证券发行方式
①股票发行方式。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是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股票发行的初步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但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虽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网下配售的同时对公众投资者进行网上发行。上网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唯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的做法是采用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公众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有的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全额存入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若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量和该次股票发行量配号,以摇号抽签的方式决定中签的证券账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或发行可转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也可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②债券发行方式。a.定向发行,又称私募发行、私下发行,即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由债券发行人与某些机构投资者,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金、退休金等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具体事务,属直接发行。b.承购包销,指发行人与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的承销团通过协商条件签订承购包销合同,由承销团分销拟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c.招标发行,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债券承销商和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招标发行可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和缴款期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3)证券承销方式
证券发行的最后环节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己销售,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
承销是将证券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的股票承销机构销售。按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①包销。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a.全额包销,是指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b.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的承销方式。
②代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就应当同证券公司签发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应由承销团承销。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4)证券发行价格
(1)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项列入发行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的定价方式,可以采取协商定价方式,也可以采取一般询价方式、累计投标询价方式、上网竞价方式等。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布招股意向书并开始进行推荐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投标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2)债券发行价格
债券发行价格是指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格。债券发行价格可分为:平价发行,即债券的发现价格与面值相等;折价发行,即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溢价发行,即债券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在面值一定的情况下,调整债券的发行价格可以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接近市场收益率的水平。
债券发行的定价方式以公开招标最为典型。按照招标分类,有价格招标和收益率招标;按价格决定方式分类,有美式招标和荷兰式招标。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所有投标者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全体中标者的中标价格是单一的;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中标者各自的投标价格作为各中标者的最终标价,各中标者的认购价格是不相同的。以收益率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最高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者的最终收益率,所有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相同的;以收益率为标的的美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所投标的各个价位上的中标收益率作为中标者各自的最终中标收益率,各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不相同的。一般情况下,短期贴现债券多采用单一价格的荷兰式招标,长期附息债券多采用多种收益率的美式招标。
1.3.2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是为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机会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通常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我国《证券法》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据此,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其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上市公司;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将在柜台市场转手交易。
1)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与功能
①证券交易所的定义。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证券交易顺利进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②证券交易所的特征。a.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b.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c.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d.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e.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f.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③证券交易所职能。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扩大了证券成交的机会,有助于公平交易价格的形成和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a.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b.制订交易所的业务规则;c.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d.组织、监督证券交易;e.对会员进行监督;f.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g.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h.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i.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功能。
(2)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交易所章程中明确规定作为股东的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的名额、资格和公司存续期限。它必须遵守本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订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当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11月15日筹建,1991年4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7月3日正式营业。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职权:①制订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②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③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④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⑤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①执行会员大会决议;②制订、修改交易所业务规则;③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④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⑤审定对会员的接纳;⑥审定对会员的处分;⑦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⑧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会员派出的入市代表;其他人要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必须通过会员进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注重会员自律,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3)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市。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方可被批准挂牌上市。各国对证券上市的条件与具体标准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证券法》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批准。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度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证券上市后,上市公司应遵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开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应履行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基本义务。
公司上市的资格并不是永久的,当不能满足证券上市条件时,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将对该股票作出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这些做法既是对投资者的警示,也是对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是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有前条第①项、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②项、第③项、第⑤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4)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由必要的硬件设施和信息、管理等软件组成,它们是保证证券交易正常、有序运行的物质基础和管理条件。现代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普遍实现了高度的计算机化和无形化,建立起安全、高效的计算机运行系统,该系统通常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和监察系统4个部分。
①交易系统。电子化交易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的发展方向,现代证券交易所均不同程度地建立了高度自动化的计算机交易系统。交易系统通常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席位(深圳证券交易所)、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交易主机或称撮合主机,是整个交易系统的核心,它将通信网络传来的买卖委托信息读入计算机内存进行撮合配对,并将成交结果和行情通过通信网络传回证券柜台。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交易席位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设施。通信网络是连接证券商柜台终端、交易席位和撮合主机的通信线路及设备,如单向卫星、双向卫星和地面数据专线等,用于传递委托信息、成交信息及行情信息等。
②结算系统。结算系统是指对证券交易进行结算、交收和过户的系统。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市场都有专门机构进行证券的存管和结算,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过户,使买入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相应的资金。
③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负责对每日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布网络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a.交易通信网。通过卫星、地面通信线路等交易系统的通信网络发布证券交易的实时行情、股价指数和重大信息公告等。b.信息服务网。向新闻媒介、会员、咨询机构等发布收市行情、成交统计和非实时信息公告等。c.证券报刊。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知道的信息披露于报刊发布收市行情、成交统计及上市公司公告和信息等。d.因特网。通过因特网向国内外提供证券市场信息、资料和数据等。
④监察系统。监察系统负责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日常监控包括以下4个方面:a.行情监控。对交易行情进行实时监控,观察股票价格、股价指数、成交量等的变化情况,如果出现异常波动,监控人员可立即掌握情况,作出判断。b.交易监控。对异常交易进行跟踪调查,如果是由违规引起,则对违规者进行处罚。c.证券监控。对证券卖出情况进行监控,若出现违规卖空,则对相应证券商进行处罚。d.资金监控。对证券交易和新股发行的资金进行监控,若证券商未及时补足清算头寸,监控系统可及时发现,作出判断。
(5)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采用经纪制交易方式,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买卖证券,经纪商通过公开竞价形成证券价格,达成交易。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为了保证场内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使其高效、有序进行,证券交易所需制订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行情表,予以公布。
①交易原则。证券交易通常都必须遵循价格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a.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b.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②交易规则。主要的交易规则有:a.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交易,以示公正。b.交易单位。交易所规定的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c.价位。交易所规定每次报价和成交的最小变动单位。d.报价方式。传统的证券交易所用口头叫价方式并辅之以手势作为补充,现代证券交易所多采用计算机报价方式。无论何种方式,交易所均规定报价规则。e.价格决定。交易所按连续、公开竞价方式形成证券价格,当买卖双方在交易价格和数量上取得一致时,便立即成交形成价格。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价格决定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方式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f.涨跌幅限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股价暴涨暴跌和投机盛行,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对每日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的限制,若当日价格升或降至规定的上限或下限时,委托将无效。g.大宗交易。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收盘后限定时间进行,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竞价的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纳入指数计算,不计入当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07年1月8日起对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股)实施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化安排,将其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同时要求该类股票实行与ST、∗ST股票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还将逐步调整指数样本股挑选标准,将未股改的公司相关成分从指数中剥离。除此以外,上海、深圳交易所还考虑对未股改股票采取限制交易,届时只允许一天进行两次竞价,而不再进行连续竞价交易。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有权在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情形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或对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账户限制交易。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交易规则看似平常,但正是这些交易规则构成每日巨额的证券交易,保证了证券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尤其是公开、集中竞价规则,不仅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公平价格,而且表达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评价以及显示投资者对宏观经济运行前景的预测。正因为如此,证券交易所克服了个别交易、局部市场的缺陷,成为资本市场的核心,成为市场体系中高级形态的市场。
(6)中小企业板块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并核准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即审慎推进、统分结合、从严监管、统筹兼顾的原则。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两个不变”是指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四个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运行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市场交易系统的第二交易系统承担;监察独立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实施对中小企业板块的实时监控,该系统将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特征设置独立的监控指标和报警阀值;代码独立是指将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与主板市场不同的股票编码;指数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将在上市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后,发布该板块独立的指数。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特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设立初期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①发行制度。主要安排在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并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②交易及监察制度。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风险特征,在交易和监察制度上作出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特别安排:一是改进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监控指标,并将异常波动股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主要成交席位分别披露买卖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三是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优化股票价量异常判定指标及其揭示市场风险,减少信息披露滞后或提前泄露的影响。同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持续推进交易和监察制度的改革创新。
③公司监管制度。针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本较小的共同特征,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二是建立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三是建立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系统;五是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转移至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的机制。
(7)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
2004年12月,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临时保管和登记过户等业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拟通过公开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
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上述比例可适当降低。
2)其他交易市场
除了交易所外,还有一些其他交易市场,这些市场因为没有集中统一的交易制度和场所,因而把它们称为场外交易市场。
(1)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和特征
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许多有价证券的买卖都是在柜台上进行的,因此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目前许多场外市场交易并不直接在证券经营机构柜台前进行,而是由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故又称为电话市场、网络市场。由于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必须是符合一定上市标准的证券,必须经过交易所的会员才能买卖,为此还要向经纪会员交付一定数额的佣金。因此,为规避较严格的法律条件,降低交易成本,产生了场外交易的需求。场外交易市场有以下特征:
①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它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而是由许多各自独立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进行交易,并且主要是依靠电话、电传和计算机网络联系成交的。
②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区别在于不采取经纪制,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进行交易。证券交易通常在证券经营机构之间或是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不需要中介人。在场外证券交易中,证券经营机构先行垫入资金买进若干证券作为库存,然后开始挂牌对外进行交易。他们以较低的价格买进,再以略高的价格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但其加价幅度一般受到限制。证券商既是交易的直接参加者,又是市场的组织者,他们制造证券交易的机会并组织市场活动,因此被称为“做市商”。这里的“做市商”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与场内交易中的做市商不完全相同。
③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拥有众多证券种类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以未能或无须在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由于证券种类繁多,每家证券经营机构只固定地经营若干种证券。
④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以议价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证券买卖采取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对同一种证券的买卖不可能同时出现众多的买方和卖方,也就不存在公开竞价机制。场外交易市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是公开竞价,而是买卖双方协商议价,具体地说,是证券公司对自己所经营的证券同时挂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并无条件地按买入价买入证券和按卖出价卖出证券,最终的成交价是在挂牌价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决定的不含佣金的净价。券商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所挂的牌价。
⑤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比证券交易所宽松。由于场外交易市场分散,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章程,因此不易管理和监督,其交易效率也不及证券交易所。但美国的NASDAQ市场借助计算机将分散于全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联成网络,在管理和效率上都有很大提高。
(2)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
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共同组成证券交易市场,主要具备以下几个功能。
①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发行的主要场所。新证券的发行时间集中,数量大,需要众多的销售网点和灵活的交易时间,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广泛的无形市场,能满足证券发行的要求。
②场外交易市场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按规定公开发行又不能到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提供了流通场所,为这些证券提供了流动性的必要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的机会。
③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市场的必要补充。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投资者可以与证券商当面直接成交,不仅交易时间灵活分散,而且交易手续简单方便,价格又可协商。这种交易方式可以满足部分投资者的需要,因而成为证券交易所的“卫星市场”。
3)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①主要职能。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交易。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②组织构架。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目前在广州、深圳、天津、济南、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成都、珠海、汕头、福州、宁波、西安、沈阳、海口18个中心城市设有分中心。
③发展过程。作为国家外汇体制改革的产物,该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成立,并在此后的10年间获得了蓬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展市场的战略部署,交易中心贯彻“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交易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市场需求”的业务工作方针,于1994年4月推出外汇交易系统,1996年1月启用人民币信用拆借系统,1997年6月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1999年9月推出交易信息系统,2000年6月开通“中国货币”网站,2001年7月试办本币声讯中介业务,2001年10月创办《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02年6月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2002年10月受托运行黄金交易系统,2003年6月开通“中国票据”网,推出中国票据报价系统。交易中心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依托专线网和互联网,面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建成了交易、清算、信息、风险管理和监管5大服务平台,在支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传导央行货币政策、服务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④人民币债券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部门,交易中心负责市场运行并提供计算机交易系统服务。
交易方式和品种:债券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买卖与回购交易两部分。现券交易品种目前为国债和以市场化形式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用于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企业中期票据。回购的期限为1天~1年,交易系统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11个品种统计公布债券回购的成交量和成交价。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成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均有资格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交易。
2002年4月起,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具有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基金管理、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均可加入债券市场进行交易。
金融机构完成联网、交易人员培训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
清算办法: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分别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实行“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3种清算方式,清算速度为T+0或T+1。
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又称三板,是指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为核心,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以证券公司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转让平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以契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市场。证券公司依据契约,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指导和督促,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转让情况提出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这类公司按其资质和信息披露履行情况,其股票采取每周集合竞价1次、3次或5次的方式进行转让;另一类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目前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其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进行成交。
1.4 证券市场价格指数
1.4.1 股票价格平均数和股价指数
股价平均数和股价指数是股票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及其变动趋势的尺度,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状态的灵敏信号。
1)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步骤
第一步,选择样本股。选择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编制股价指数的样本股。样本股可以是全部上市股票,也可以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部分。样本股的选择主要考虑两条标准:一是样本股的市价总值要占在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市价总值的大部分;二是样本股价格变动趋势必须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总趋势。
第二步,选定某基期,并以一定方法计算基期平均股价或市值。通常选择某一有代表性或股价相对稳定的日期为基期,并按选定的某一种方法计算这一天的样本股平均价格或总市值。
第三步,计算计算期平均股价或市值,并作必要的修正。收集样本股在计算期的价格,并按选定的方法计算平均价格或市值。有代表性的价格是样本股收盘平均价。
第四步,指数化。如果计算股价指数,就需要将计算期的平均股价或市值转化为指数值,即将基期平均股价或市值定为某一常数(通常为100、1 000或者10),并据此计算计算期平均股价的指数值。
2)股票价格平均数
股价平均数采用股价平均法,用来度量所有样本股经调整后的价格水平的平均值,可分为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加权股价平均数和修正股价平均数。
(1)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是以样本股每日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数,其公式为:
式中 P——平均股份;
Pi——各样本股收盘价;
N——样本股票总数。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也存在两个缺点:第一,发生样本股送配股、拆股和更换时会使股价平均数失去真实性、连续性和时间数列上的可比性。第二,在计算时没有考虑权数,即忽略了发行量或成交量不同的股票对股票市场有不同影响这一重要因素。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的这两点不足,可以通过加权股价平均数和修正股价平均数来弥补。
(2)加权股价平均数
加权股价平均数又称为加权平均股价,是将各样本股票的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计算出来的股价平均数,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Wi——样本股的发行量或成交量。
以样本股成交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可表示为:
计算结果为平均成交价。
以样本股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可表示为:
计算结果为平均市场价格。
(3)修正股价平均数
修正股价平均数是在简单算术平均数法的基础上,当发生拆股、增资配股时,通过变动除数,使股价平均数不受影响。修正除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目前在国际上影响最大、历史最悠久的道-琼斯股价平均数就采用修正平均股价法来计算股价平均数,每当股票分割、发放股票股息或增资配股数超过原股份10%时,对除数作相应的修正。
3)股票价格指数
股票价格指数是将计算期的股价与某一基期的股价相比较的相对变化指数,反映市场股票价格的相对水平。
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有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和加权股价指数两类。
(1)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又有相对法和综合法之分
相对法是先计算各样本股的个别指数,再加总求算术平均数。若设股价指数为p′,基期第i种股票价格为P0i,计算期第i种股票价格为P1i,样本数为n,计算公式为:
综合法是将样本股票基期价格和计算期价格分别加总,然后再求出股价指数,计算公式为:
(2)加权股价指数
加权股价指数是以样本股票发行量或成交量为权数加以计算,又有基期加权、计算期加权和几何加权之分。
基期加权股价指数又称拉斯贝尔加权指数,系采用基期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计算公式为:
式中 Q0i——第i种股票基期发行量或成交量。
计算期加权股价指数又称派许加权指数,采用计算期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其适用性较强,使用广泛,很多著名股价指数,如标准普尔指数等,都使用这一方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 Q1i——计算期第i种股票的发行量或成交量。
几何加权股价指数又称费雪理想式,是对两种指数作几何平均,由于计算复杂,很少被实际应用。其计算公式为:
1.4.2 我国主要的证券价格指数
1)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
(1)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及其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于2005年9月23日在上海成立。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依托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市场、信息、技术、服务等资源优势,实行市场化运作,本着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沪深300指数的基础上,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提供标的指数,为投资者提供标尺指数和投资基准,并将陆续开发适应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需求,有利于金融创新的中证系列指数,还将提供更为广泛的指数订制、研究、咨询等相关服务,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服务。
①中证流通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正式发布中证流通指数,指数名称为中证流通指数,简称“中证流通”,指数代码:000902(沪市)、399902(深市)。中证流通指数以2005年12月30日为基日,以该日所有样本股票的调整市值为基期,基点为1 000点。中证流通指数的样本股包括:已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改前已经全流通以及新上市全流通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A股股票。
指数计算采用派许加权方法,按照样本股的调整股本为权数加权计算。中证流通股指数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当样本股名单、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股本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②沪深300指数。为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及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了沪深300统一指数。
沪深300指数简称“沪深300”,上海行情代码为000300,深圳行情使用代码为399300。指数基日为2004年12月31日,基点为1 000点。
指数成分股的选择空间是:上市交易时间超过1个季度;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剔除其他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不能进入指数的股票。这样的标准是以选取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股。这样的方法是先计算样本股票最近1年的日均总市值、日均流通市值、日均流通股份数、日均成交金额和日均成交股份数5个指标,再将上述指标的比重按2 ∶ 2 ∶ 2 ∶ 1 ∶ 1进行加权平均,然后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在前300的股票。
指数的计算方法是以调整股本为权重,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其中,调整股本根据分级靠档方法获得。
沪深300指数按规定作定期调整。原则上指数成分股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一般为1月初和7月初实施调整,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每次调整的比例定为不超过10%。样本调整设置缓冲区,排名在240名内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在360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最近一次财务报告亏损的股票原则上不进入新选样本,除非该股票影响指数具有代表性。
③中证规模指数。中证规模指数包括中证100指数、中证200指数、中证500指数、中证700指数、中证800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06年5月29日发布中证100指数。指数以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样本数量100只,选样方法是根据总市值对样本空间内股票进行排名,原则上挑选排名前100名的股票组成样本,但经专家委员会认定不宜作为样本的股票除外。指数以2005年12月30日为基日,基点为1 000点。
中证100指数计算采用派许加权方法,按照样本股的调整股本为权数加权计算。计算方式与沪深300指数相同。调整股本数为采用分级靠档法对成分股进行调整后的股本。分级靠档方法以自由流通股本为权数。自由流通股比例是指公司总股本中剔除以下不流通的股份后的股本比例:公司创建者、家族和高级管理者长期持有的股份;国有股;战略投资者持股;冻结股份;受限的员工持股;交叉持股等。
中证100指数成分股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10%。样本调整设置缓冲区,排名在80名以内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在120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特殊情况下,将对中证100指数样本进行临时调整。发生临时调整时,由过去最近一次指数定期调整时的备选名单中排名最高的股票替代被剔除的股票。
中证100指数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当样本股名单、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股本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需要修正的情况包括除息、除权、停牌、摘牌、股本变动、停市;修正公式、修正的方法与中证流通指数相同。
中证指数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正式发布中证200指数、中证500指数、中证700指数、中证800指数。上述指数的基日为2004年12月31日,基点为1 000点。这些指数与沪深300指数、中证100指数共同构成中证规模指数体系。其中,中证100指数定位于大盘指数,中证200指数为中盘指数,沪深300指数为大中盘指数,中证500指数为小盘指数,中证700指数为中小盘指数,中证800指数则由大中小盘指数构成。新指数的推出,构筑了以沪深300指数为基础,包括了大盘、中盘、小盘、大中盘、中小盘、大中小盘指数的完整系列,从而能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不仅丰富、完善了中证指数体系,为市场提供了丰富的分析工具和业绩基准,也为包括指数基金、ETF在内的指数产品的研究开发奠定了基础。
指数的样本空间是上市时间超过1个季度,除非该股票在上市以来的日均A股总市值在全部沪、深A股中排在前30位;非ST、∗ST、非暂停上市股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剔除其他经专家委员会认定不能进入指数的股票。
指数的选样方法是,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非中证100指数样本股的200家公司股票构成中证200指数样本股。中证500指数样本股的选择步骤:步骤1,样本空间内股票扣除沪深300指数样本股及最近1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步骤2,将步骤1中剩余股票按照最近1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步骤3,将步骤2中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在前500名的股票作为中证500指数样本股。中证500和中证200样本股构成中证700指数样本股。中证500和沪深300样本股构成中证800指数样本股。
中证500指数的样本股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10%。样本调整设置缓冲区,排名在400名内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在600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特殊情况下将对中证500指数样本进行临时调整。发生临时调整时,由过去最近一次指数定期调整备选名单中排名最高的股票替代被剔除的股票。当沪深300、中证100、中证500指数调整样本股时,中证200、中证700和中证800指数随之进行样本股的调整。
中证200、中证500、中证700和中证800指数的计算方法和指数修正方法同沪深300指数。
④沪深300行业指数。中证指数公司于2007年7月2日发布10只沪深300行业指数。这10只行业指数分别是沪深300能源指数、沪深300原材料指数、沪深300工业指数、沪深300可选消费指数、沪深300主要消费指数、沪深300医药卫生指数、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沪深300信息技术指数、沪深300电信业务指数和沪深300公用事业指数。各行业指数的基日均为2004年12月31日,基点均为1 000点。沪深300行业指数样本空间由沪深300指数300只成分股组成。行业分类方法为借鉴国际主流行业分类标准,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调整,将上市公司分为10个行业。沪深300行业指数的计算与修正方法同沪深300指数。当沪深300指数调整成分股时,沪深300行业指数成分股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⑤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不同风格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正式发布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该指数系列共有4只指数,包括沪深300成长指数和沪深300价值指数,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和沪深300相对价值指数。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均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 000点。
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采用7个因子来衡量样本公司的成长和价值特征。衡量成长特征的因子有: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过去3年净利润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衡量价值特征的因子有:股息收益率、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每股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每股收益与价格比率。
沪深300成长指数和沪深300价值指数的样本数量均固定为100只。沪深300成长指数由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成长特征最显著的100只股票组成,沪深300价值指数由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价值特征最显著的100只股票组成。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和沪深300相对价值指数则由沪深300指数全部样本股组成,样本股的市值按照一定的风格权重分配到相对成长与相对价值指数中。
沪深300风格指数的计算与修正方法同沪深300指数。当沪深300指数调整成分股时,沪深300风格指数成分股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
①样本指数类。
a.上证成分指数。上证成分指数简称“上证180指数”,是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原上证30指数进行调整和更名产生的指数。上证成分股指数的编制方案是在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并借鉴国际经验,在原上证30指数编制方案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完善后形成的。
上证成分股指数样本股共有180只股票,选择样本股的原则:行业代表性;流通市值规模(总市值、流通市值)、流通性(成交金额、换手率)、行业代表性三项指标,即选取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且具有行业代表的股票作为样本。上证成分指数的样本空间是在剔除上市时间不足1个季度、暂停上市、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股价波动较大、市场表现明显受到操纵等的股票范围内选择的。样本股的选择方法:首先,根据总市值、流动市值、成交金额和换手率对股票进行综合排名。其次,按照各行业流通市值比例分配样本指数。再次,按照行业的样本分配指数在行业内选取排名靠前的股票。最后,对各行业选取的样本作进一步调整,使成分股总数为180家。上证成分股指数依据样本稳定性和动态跟踪的原则,每年调整一次成分股,每次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10%,特殊情况下也可对样本股进行临时调整。
上证成分股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以样本股的调整股本数为权数,并采用流通股本占总股本比例分级靠档加权计算方法。当样本股名单发生变化或样本股的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股价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维护指数的连续性。上证180指数是1996年7月1日正式发布的上证30指数的延续,2002年7月1日正式发布,基点为2006年6月28日上证30指数的收盘点数3 299.05点。
b.上证50指数。2004年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证50指数。上证50指数根据流通市值、成交金额对股票进行综合排名,从上证180指数样本中选择排名前50位的股票组成样本。指数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该日50只成分股的调整市值为基期,基数为1 000点。上证50指数采用派许加权方法,按照样本股的调整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
调整样本数采用流通股本占总股本比例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成分股股本进行调整。当样本股名单发生变化,样本股的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股价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维护指数的连续性。
c.上证红利指数。上证红利指数简称“红利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上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证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50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上海证券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上海A股股票构成上证红利指数的样本空间:过去两年内连续现金分红而且每年的现金股息率(税后)均大于0;过去1年内日均流通市值排名在上海A股的前50%;过去1年内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上海A股的前50%。在满足规模和流动性条件的基础上,按照过去两年平均税后股息率进行排名,挑选排名最前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上证红利指数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日,基点为1 000点,于2005年首个交易日发布。
上证红利指数采用派许加权方法,按照样本股的调整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调整样本数采用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成分股股本进行调整。当成分股名单发生变化或成分股的股本结构发生变化以及成分股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上证红利指数每年末调整样本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进行临时调整,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20%。
d.上证180金融股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正式发布上证180金融股指数。上证180金融股指数以上证180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从样本空间中选择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行业股票构成样本股。指数基日为2002年6月28日,基点为1 000点。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进行计算,并对个股设置15%的权重上限。指数修正同上证180指数。当上证180指数调整样本股时,上证180金融股指数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e.上证公司治理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日正式发布上证公司治理指数。上证公司治理指数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中的所有股票作为样本股,基日为2007年6月29日,以该日所有股票样本的调整市值为基期,基点为1 000点。指数的计算与修正同上证180指数。每年5至6月,上证公司治理板块进行重新评选,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重新评选结果于7月初对上证公司治理指数样本进行调整。在指数运行期间,出现不符合公司治理板块条件的,将立即予以剔除,上证公司治理指数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②综合类指数。
a.上证综合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1年7月15日起编制并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指数,它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股票发行量为权数,按加权平均计算。遇新股上市、退市或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2007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新股于上市第11个交易日开始计入上证综指、新综指及相应上证A股、上证B股、上证分类指数,从而进一步完善指数编制规则,使指数更真实地反映市场的平均收益。
b.新上证综合指数。新上证综合指数简称为“新综指”,指数代码:000017,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新综指选择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沪市上市公司组成的样本,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在方案实施后的第2个交易日纳入指数。新上证综合指数是一个全市场指数,不仅包括A股市值,对于含B股的公司,其B股市值同样计算在内。新综指以2005年12月30日为基日,以该日所有样本股票的总市值为基准,基点为1 000点。新上证综指采用派许加权方法,以样本股的发行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当成分股名单发生变化或成分股的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成分股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③分类指数类。上证分类指数有A股指数、B股指数及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地产类指数、公用事业类指数和综合分类指数,共7类。
上证A股指数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设基期指数为100点,以全部上市的A股为样本,以市价总值加权平均法编制。上证B股指数以1992年2月21日为基期,设基期指数为100点,以美元为计价单位,以全部上市的B股为样本,以市价总值加权平均法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按全部上市公司的主营范围、投资方向及产出分别计算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地产类指数、公用事业类指数和综合类指数。上证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地产类指数、公用事业类指数、综合类指数均以1993年4月30日为基期,基期指数设为1 358.78点,于1993年6月1日正式对外公布。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工业类股票、商业类股票、地产类股票、公用事业类股票、综合类股票为样本,以全部发行股数为权数进行计算。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
①样本指数类。
a.深圳成分指数。深圳成分指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通过对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考察,按一定标准选取40家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成分股,以成分股的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而成。成分指数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日,基日指数为1 000点,起始计算日为1995年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选取成分股的原则:有一定的上市交易时间、有一定的上市规模,以每家公司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可流通市值和平均总市值为衡量标准,交易活跃,以每家公司一段时期内的总成交额和转手率作为衡量标准。根据以上标准,再结合下列各项因素选出成分股。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市盈率、公司的行业代表性及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近年来的财务状况、盈利记录、发展前景及管理素质等,公司的地区、板块代表性等。
b.深圳A股指数。深圳A股指数以成分A股为样本,以成分A股的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而成。
成分A股指数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日,基日指数为1 000点,起始计算日为1995年1月25日。
c.深圳B股指数。深圳B股指数以成分B股为样本,以成分B股的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而成。成分 B 股指数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准,基日指数为1 000点,起始计算日为1995年1月25日。
d.深证100指数。深圳信息有限公司于2003年初发布深圳100指数。深证100指数成分股的选取主要考察A股上市公司流通市值和成交金额两项指标,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中选取100只A股作为成分股,以成分股的可流通A股数为权数,采用派许综合法编制。根据市场动态跟踪和成分股稳定性原则,深证100指数将每半年调整一次成分股。深圳100指数以200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基准指数定为1 000点,从2003年第1个交易日开始编制和发布。深证100指数采用派许加权法编制。
e.深证创新指数。深证创新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于2006年2月27日正式发布。深证创新指数简称“深证创新”,指数代码为399331,样本股由被认为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40只深市上市公司股票构成,其中主板公司34家,中小板公司6家,样本股流通市值超过700亿元。深证创新指数以2002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日点位为1 000点。
②综合指数类。
a.深证综合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包括: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它们分别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全部A股、全部B股为样本股,以1991年4月3日为综合指数和A股指数的基期,以1992年2月28日为B股指数的基期,基期指数为100,以指数股计算日股份数为权数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当有新股票上市时,在其上市后第二天纳入指数计算。当某一股票暂停买卖时,将其暂时剔除于指数计算之外。若某一只股票在交易中突然停牌,将取其最后成交价计算即时指数,直至收市。当指数股的股本结构或股份名单发生改变时,改用变动前一营业日为基准日,并用“连锁”方法对指数计算进行调整,以维护指数的连续性。
b.深证新指数。深交所2006年2月26日正式编制和发布深证新指数,代码:399100。该指数的样本股由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常交易的各类行业的股票组成。样本股剔除了ST股票以及被管理层认为经营有重大异常的公司,符合全流通定义的A股预计将涵盖占市场市值80% ~90%的各行业股票。深证新指数采取自由流通股数为加权权重,以2005年12月30日为基准,基点日为1 107.23点,这是以深市巨潮系列指数的统一起点2002年12月31日为参考点,以2005年12月30日当日所有符合选股条件的G股股票集合为样本的收市点位。新指数将成为深市新的市场基准指数。
c.中小企业板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简称“中小板指数”,代码:399101,由深交所编制。中小企业板指数以全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后并正常交易的股票为样本,新股于次日起纳入指数计算。中小板指数以最新自由流通股本数为权重,即以扣除流通受限制的股份后的股本数量作为权重,以计算期加权法计算,并以逐日连锁计算的方法得出实时指数的综合指数。中小板指数以第50只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交易的日期2005年6月7日为基准日,设定基点为1 000点,以2005年11月30日计算发布点位,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对外发布。
③深证分类指数。深证分类指数包括农林牧渔指数、采掘业指数、制造业指数、水电煤气指数、建筑业指数、运输仓储指数、信息技术指数、批发零售指数、金融保险指数、房地产指数、社会服务指数、传播文化指数、综企类指数共13类。其中,制造业指数又分为食品饮料指数、纺织服装指数、木材家具指数、造纸印刷指数、石化塑胶指数、电子指数、金属非金属指数、机械设备指数、医药生物指数9类。
深证分类指数以1994年4月3日为基期,基期指数设为1 000点,起始计算日:2001年7月2日。
(4)香港恒生指数的主要股价指数
①恒生指数。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于1969年11月24日起编制公布、系统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行情变动最有代表性和影响最大的指数。它挑选了33种有代表性的上市股票为成分股,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成分股主要根据以下4个标准选定:a.股票在市场上的重要程度;b.股票成交额对投资者的影响;c.股票发行在外的数量能应付市场的旺盛需求;d.公司的业务以香港为基地。这33只成分股包括:金融业4种;公用事业6种;地产业9种;其他工商业14种。这些股票分布在香港主要行业,都是最具代表性和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它们的市价总值要占香港所有上市股票市价总值的70%左右。恒生指数的成分股并不固定,自1969年以来,已作了10多次调整,从而使成分股更具有代表性,使恒生指数更能准确地反映市场变动状况。
恒生指数最初以股市交易较正常的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令基值为100,后来因为恒生指数按行业增设了4个分类指数,将基期改为1984年1月13日,并将该日收市指数的975.47点定为新基期指数。由于恒生指数具有基期选择恰当、成分股代表性强、计算频率高、指数连续性好等特点,因此一直是反映和衡量香港股市变动趋势的主要指标。
香港恒生指数成分股编制沿用了37年,于2006年2月提出改制,首次将H股纳入恒生指数成分股。上市标准是以H股形式于香港上市的我国内地企业,公司的股本以全流通形式于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且无非上市股本;或者新上市的H股公司无非上市股本。恒生指数服务公司表示,恒生指数会增加成分股数目,由目前33只成分股逐步增至38只,新增加的5只将全部是国企股。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石化、中国银行已入选恒生指数成分股,恒生指数成分股由原来的33只增至36只。2007年3月12日起,工商银行、中国人寿也被纳入恒生指数,至此,恒生指数成分股增至38只。这也意味着上证综指的前四大权重股工商银行、中国人寿、中国银行和中国石化全部进入恒生指数系列。除首度将H股纳入恒指成分股外,恒生指数的编制方法也将出现变动:由总市值加权法改为以流通市值调整计算,并为成分股设定15%的比重上限。近年来,国企股占港股总市值和成交额的比重不断上升,变动后的恒生指数更能全面反映市况,更具市场代表性。
②恒生综合指数系列。恒生银行2001年10月3日推出恒生综合指数系列。恒生综合指数包括200家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并分为两个独立指数系列,即地域指数系列和行业指数系列。地域指数分为恒生香港综合指数和恒生中国内地指数。其中,恒生香港综合指数包括123家在香港上市而营业收益主要来自中国内地以外地方的公司,又分为恒生香港大型股指数、恒生香港中型股指数和恒生香港小型股指数。恒生中国内地指数包括77家在香港上市而营业收益主要来自中国内地的公司,又分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H股指数)和恒生中资企业指数(红筹股指数)。恒生综合行业指数分为资源矿产业指数、工业制造业指数、消费品制造业指数、服务业指数、公用事业指数、金融业指数、地产建筑业指数、咨询科技业指数、综合企业指数。
③恒生流通综合指数。2002年9月23日推出恒生流通综合指数,以恒生综合指数系列为编制基础,与恒生综合指数相同,有200只成分股,并对成分股流通量作出调整。在指数编制过程中,整个指数系列均经过流通量市值及市值比重上限调整。流通市值调整的目的是在指数编制中剔除由策略性股东长期持有并不在市场流通的股份。以下3类股份被视为策略性持有的股份:a.策略性股东持有的股权,由一位或多位策略性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超过30%的股权;b.董事持有的股权,个别董事持有超过5%的股权;c.互控公司持有的股权,由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所持有并超过5%的股权。流通市值调整的依据是公开资料,包括公司年报和香港交易所提供的公开信息。流通量调整系数(流通系数)是流通股份占总发行股份的百分率。各成分股的发行股票数量用流通系数调整后才用以编制指数。流通系数将调整至最接近的5%或10%的整位数,各成分股占指数的比重均调至不超过15%。恒生流通综合指数系列以2000年1月3日为基期,并以2 000点为基值。
④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于2003年1月20日推出。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由“恒生50”“恒生香港25”和“恒生中国内地25”组成,这3只指数分别为“恒生流通综合指数”“恒生香港流通指数”和“恒生中国内地流通指数”属下的分组指数。
“恒生50”包括恒生指数33只成分股内的30只股票、14只H股票和6只其他股票。“恒生香港25”的成分股从“恒生香港流通指数”中挑选按流通市值计算最大的25家于香港上市而营业收益主要来自中国内地以外地方的公司,是一个香港大型股指标。除采用流通市值外,还限制各成分股在指数内的比重。“恒生中国内地25”是包括25只H股和红筹股在内的中国大型股指数。成分股从“中国内地流通指数”中挑选按流通市值计算最大的25家于香港上市而营业收益来自中国内地的公司,用以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大型股的表现。除采用流通市值外,还限制各成分股在指数内的比重。“恒生50”“恒生香港25”和“恒生中国内地25”指数以每只成分股的流通市值计算,流通股份的定义及个别成分股的流通系数均与恒生流通指数系列相同,指数中各成分股占每一指数的比重不超过15%。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的基日为2000年1月3日,基值为2 000点,成分股调整周期为半年。
2)我国的债券指数
(1)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发布中证全债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债券种类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债券的信用级别为投资级以上。债券币种为人民币。债券的剩余期限为1年以上。付息方式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指数基日为2002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点。指数以样本债券的发行量为权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当成分债券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符合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1个交易日起计入指数。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将剩余期限不到1年或信用级别投资级以下的债券剔除。
中证全债指数体系还包括4只分年期指数和3只分类别指数。分年期指数是在全债指数样本集合中挑选剩余期限1 ~3年、3 ~7年、7 ~10年及10年以上的样本构成相应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正式发布中证国债指数、中证金融债指数、中证企业债指数3只中证分类债券指数。3只指数以中证全债指数样本券为选样空间,分别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其中,中证国债指数是选取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所有满足选样条件的国债组成的样本券,中证金融债指数是选取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所有满足选样条件的金融债组成样本券,中证企业债指数是选取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所有满足选样条件的企业债组成样本券,以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的整体表现。3只指数的基日均为2002年12月31日,基点均为100点。
(2)上证国债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2003年1月2日起发布上证国债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利率国债和一次还本付息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计算,基日为2002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点。
上证国债指数采用派许法计算加权综合价格指数,以样本国债的发行量为权数。当成分国债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国债指数需要修正:
①新上市国债自第2个交易日起计入指数;
②国债付息在除息日前修正指数;
③当某一成分国债暂停交易时,不作调整,用该国债暂停交易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指数;
④凡有成分国债发生发行量变动,在成分国债的发行量变动日前修正指数。在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将剩余期限不到1年的国债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指数作相应调整。
(3)上证企业债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3年6月9日起发布企业债指数。该指数以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性还本付息、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以上的非股权类连接企业债券为样本,以200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基日指数为100点,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当成分企业债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需要修正指数的几种情况是:企业债新上市、暂停交易、发行量变动等。每月最后1个交易日对指数进行调整,将剩余期限不到1年的企业债剔除,加入投资等级满足最低信用评级要求的企业债,剔除不满足最低信用评级要求的企业债。
(4)中国债券指数
2002年12月31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发布中国债券指数系列,该指数体系包括国债指数、企业债指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指数、银行间国债券指数、交易所债券指数、中短期债券指数和长期国债指数等,覆盖了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所有发行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待偿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指数样本债券每月末调整一次。
该指数系列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日,基期指数为100,每工作日计算一次。样本债券价格选取日终全价。当债券有交易结算时,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流通债券选取该债券的当日日终加权平均结算价格(剔除远期价格和协议价格),对交易所债券选取每日交易收盘价;当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没有交易结算发生时,取该券种双边报价中的最优申买价。若既无结算价也无报价时,通过信息网上的询价窗口询价或直接询价;对没有市场价格的样本债券,则采用模型定价。以债券发行规模的市值为权重并对单只债券品种对债券指数的贡献进行流动性调整,随着样本中债券的加入和退出,权重结构相应调整。为反映债券市场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指数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反映在指数权重中。债券流动性指标在每两个月的月末进行重新确定。债券利息再投资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息按原来的权重投资于债券指数本身。中国债券指数采用市值加权法计算。
1.4.3 国际主要股票市场及价格指数
1)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数
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数是世界上最早、最享盛誉和最有影响的股票价格平均数,由美国道-琼斯公司编制并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早在1884年7月3日,道-琼斯公司的创始人查尔斯·亨利·道和爱德华·琼斯根据当时美国有代表性的11种股票编制股票价格平均数,并发表于该公司编制出版的《每日通迅》上。以后,道-琼斯股价平均数的样本股逐渐扩大至65种,编制方法也有所改进,《每日通讯》也于1889年改为《华尔街日报》。现在人们所说的道-琼斯指数实际上是一组股价平均数,包括5组指标:
①工业股价平均数。以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美国钢铁公司等30家著名大工商业公司股票为编制对象,能灵敏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变化趋势。平时所说的道-琼斯指数就是指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数。
②运输业股价平均数。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环球航空公司、国际联运公司等20家具有代表性的运输业公司股票为编制对象的运输业股价平均数。
③公用事业股价平均数。以美国电力公司、煤气公司等15种具有代表性的公用事业大公司股票为编制对象的公用事业股价平均数。
④股价综合平均数。以上述65家公司股票为编制对象的股价综合平均数。
⑤道-琼斯公正市价指数。以700种不同规模或实力的公司股票作为编制对象的道-琼斯公正市价指数,该指数于1988年10月首次发表。由于该指数所选的股票不但考虑了广泛的行业分布,而且兼顾了公司的不同规模和实力,因而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道-琼斯股价平均数以1928年10月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道-琼斯指数的编制方法原为简单算术平均法,由于这一方法的不足,从1928年起采用除数修正的简单平均法,使平均数能连续、真实地反映股价变动情况。
长期以来,道-琼斯股价平均数被视为最具权威性的股价指数,被认为是反映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最灵敏的指标。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该指数历史悠久,采用的65种股票都是世界上第一流大公司的股票,在各自的行业中都居举足轻重的主导地位,而且不断地以新生的更有代表性的股票取代那些已失去原有活力的股票,使其更具代表性,能较好地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 000多种股票变动同步,指数由最有影响的金融报刊《华尔街日报》及时而详尽报道等。
2)金融时报证券交易所指数(FTSE 100)
金融时报证券交易所指数(也译为“富时指数”)是英国最具权威性的股价指数,原由《金融时报》编制和公布,现由《金融时报》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共同拥有的富时集团编制。这一指数包括3种:一是金融时报工业股票指数,又称30种股票指数。该指数包括30种最优良的工业股票价格,其中有烟草、食油、电子、化学药品、金属机械、原油等。由于这30家公司股票的市值在整个股市中所占的比重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该指数是反映伦敦证券市场股票行情变化的重要尺度。它以1935年7月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二是100种股票交易指数,又称“FT-100指数”。该指数自1984年1月3日起编制并公布。这一指数挑选了100家有代表性的大公司的股票,又因它通过伦敦股票市场自动报价计算机系统可随时得出股票市价,并每分钟计算一次,因此能迅速反映股市行情的每一变动,自公布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为了便于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该指数基值定为1 000。三是综合精算股票指数。该指数从伦敦股市上精选700多种股票作为样本股加以计算。它自1962年4月10日起编制和公布,并以这一天为基期,令基数为100。这一指数的特点是统计面宽、范围广,能较全面地反映整个股市的状况。
3)日经225股价指数
日经225股价指数是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和公布的反映日本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从1950年9月开始编制,最初根据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的225种股票计算修正平均股价,命名为“东证修正平均股价”。1975年5月1日日本经济新闻社向道-琼斯公司买进商标,采用道琼斯修正指数法计算,指数也改称为“日经道式平均股价指标”。1985年5月合同期满,经协商,更名为“日经股价指数”。
现在日经股价指数分成两组:一是日经225种股价指数。这一指数以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的225家股票为样本股,包括150家制造业,15家金融业,14家运输业和46家其他行业。样本股原则上固定不变,以1950年计算出的平均股价176.21元为基数。由于该指数从1950年起连续编制,具有较好的可比性,成为反映和分析日本股票市场长期变动趋势最常用和最可靠的指标。二是日经500种股价指数。该指数从1982年1月4日起开始编制,样本股扩大到500种,约占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股票总数的50%,因而更具有代表性。该指数的特点是采样不固定,每年根据各公司前3个结算年度的经营状况、股票成交量、成交金额、市价总额等情况对样本股票进行更换。正因为如此,该指数不仅能较全面地反映日本股市的行情变化,还能如实反映日本产业结构变化和市场变化情况。
4)NASDAQ市场及其指数
NASDAQ的中文全称是全美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于1971年正式启用。它利用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将美国6 000多个证券商网点连接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美统一的场外二级市场。1975年又通过立法,确定这一系统在证券二级市场中的合法地位。目前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模仿美国NASDAQ,建立“第二交易系统”或“二板”市场,如欧洲的EASDAQ市场、日本的 JASDAQ 市场、新加坡的 SESDAQ 市场、马来西亚的 MESDAQ 市场、韩国的KOSDAQ市场、罗马尼亚的RASDAQ市场等,但都不太成功。中国于1992年7月建立的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STAQ)和1993年4月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建立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也有类似的性质。NASDAQ采取的模式是孪生式或附属式,即把创业板市场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NASDAQ全国市场,它是NASDAQ市场的主要部分,占总市值的95%左右。在全国市场上市的公司都是成交活跃、市场形象好并符合严格财务标准和公司治理标准的公司,最有代表性的公司是微软、雅虎、因特尔等。另一个是NASDAQ小型资本市场,它是为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小型公司准备的。它的市值占总市值的5%左右。在小型资本市场上市的财务要求较低,但公司治理标准和全国市场一样。在小型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规模小、股价低,但发展壮大后可转移到全国市场上市。
NASDAQ市场设立了13种指数,分别为:NASDAQ 综合指数、NASDAQ-100指数、NASDAQ金融-100指数、NASDAQ 银行指数、NASDAQ 生物指数、NASDAQ 计算机指数、NASDAQ工业指数、NASDAQ 保险指数、NASDAQ 其他金融指数、NASDAQ 通信指数、NASDAQ运输指数、NASDAQ全国市场综合指数和NASDAQ全国市场工业指数。
NASDAQ综合指数是以在NASDAQ市场上市的、所有本国和外国的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为基础计算的。该指数按每个公司的市场价值来设权重,这意味着每个公司对指数的影响是由其市场价值所决定的。市场总价是所有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每个交易日的卖出价的总和。现在NASDAQ综合指数包括3 300多家公司,远远超过其他市场指数。正因为有如此大的计算范围,使得该指数成为NASDAQ的主要市场指数。该指数是在1971年2月5日启用的,基准点为100点。
1.5 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
1.5.1 证券投资收益
人们投资证券,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未来的,而且一般情况下事先是难以确定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就是证券投资的风险。投资者总是既希望回避风险,又希望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通常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投资者只能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加以权衡,即在风险相同的证券中选择收益较高的,或在收益相同的证券中选择风险较小的进行投资。
1)股票收益
股票投资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购入股票开始到出售股票为止整个持有期间的收入,它由股息收入、资本利得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组成。
(1)股息收入
股息是股票持有者依据所持股票从发行公司分取的盈利。通常,股份有限公司在会计年度结算后,将一部分净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其中,优先股股东按照规定的固定股息率优先取得固定股息,普通股股东则根据余下的利润分取股息。股东在取得固定的股息以后又从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的收益,称为红利。由此可见,红利是股东在公司按规定股息率分派后所取得的剩余利润。但在概念的使用上,人们对股息和红利并未予以严格的区分。
股息的来源是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公司从营业收入中扣减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应偿还的债务及应缴纳的税金后,余下的即为税后利润。通常,公司的税后净利润按以下程序分配:如果有未弥补亏损,首先用于弥补亏损;按《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如果有优先股,按固定股息率对优先股股东分配;经股东大会同意,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余的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对普通股股东分配。可见,税后净利润是公司分配股息的基础和最高限额,但因要作必要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扣除,公司实际分配的股息总是少于税后净利润。
股息作为股东的投资收益,以股份为单位的货币金额表示,但股息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①现金股息。现金股息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股息和红利,是最普通、最基本的股息形式。分派现金股息既可以满足股东预期的现金收益目的,又有助于提高股票的市场价格,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公司留存收益和现金足够的情况下,现金股息分发的多少取决于董事会对影响公司发展的诸多因素的权衡,并要兼顾公司和股东两者的利益。一般来说,股东更偏重于目前利益,希望得到比其他投资形式更高的投资收益;董事会更偏重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希望保留足够的现金扩大投资或用于其他用途。但是由于股息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公司股票的市价,而股价的涨跌又关系到公司本身信誉的高低及筹资能力的大小,因此董事会在权衡公司的长远利益和股东的近期利益后,会制订出较为合理的现金股息发放政策。
②股票股息。股票股息是以股票的方式派发的股息,通常由公司用新增发的股票或一部分库存股票作为股息代替现金分派给股东。股票股息原则上是按公司现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的,采用增发普通股并发放给普通股股东的形式,实际上是将当年的留存收益资本化。也就是说,股票股息是股东权益账户中不同项目之间的转移,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总额毫无影响,对得到股票股息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权益的份额也不会产生影响,仅仅是股东持有的股票数比原来多了。发放股票股息既可使公司保留现金,解决公司发展对现金的需要,又可使公司股票数量增加,股价下降,有利于股票的流通。股东持有股票股息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可免征所得税,出售增加的股票又可转化为现实的货币,有利于股东实现投资收益,因而是兼顾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两全之策。
③财产股息。财产股息是公司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向股东分派股息。最常见的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债券,也可以是实物。分派财产股息可减少现金支出,满足公司对现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在现金不足时,用公司产品以优惠价格充作股息,可扩大其产品销路。当公司需要对其他公司控股时,可有意将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作为股息,采用内部转移方式分派给股东,以继续维持控股公司的地位。
④负债股息。负债股息是公司通过建立一种负债,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作为股息分派给股东。这些债券或应付票据既是公司支付的股息,也可满足股东的获利需要。负债股息一般是在已宣布发放股息,但又面临现金不足、难以支付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权宜之计,董事会往往更愿意推迟股息发放日期。
⑤建业股息。建业股息又称建设股息,是指经营铁路、港口、水电、机场等业务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建设周期长,不可能在短期内开展业务并获得盈利,为了筹集到所需资金,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获得批准后,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股本作为股息派发给股东。建业股息不同于其他股息,它不是来自于公司的盈利,而是对公司未来盈利的预分,实质上是一种负债分配,也是无盈利无股息原则的一个例外。建业股息的发放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在公司开业后,应在分配盈余前抵扣或逐年抵扣冲销,以补足资本金。
(2)资本利得
上市股票具有流动性,投资者可以在股票交易市场上出售持有的股票收回投资,赚取盈利,也可以利用股票价格的波动低买高卖来赚取差价收入。股票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资本利得,或称资本损益。资本利得可正可负,当股票卖出价大于买入价时,资本利得为正,此时可称为资本收益;当卖出价小于买入价时,资本利得为负,此时可称为资本损失。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决定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资本损益的取得主要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同时与投资者的投资心态、投资经验及投资技巧也有很大关系。
(3)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也采取送股的形式,但送股的资金不是来自于当年可分配盈利,而是公司提取的公积金。公司提取的公积金有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的来源有以下5项:①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要转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③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④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⑤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予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得到的赠予资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红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成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债券的收益
债券的投资收益来自3个方面:一是债券的利息收益。这是债券发行时就决定了的,除了保值贴补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债券的利息收入不会改变,投资者在购买债券前就可得知。二是资本利得。资本利得受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三是再投资收益。再投资收益受以周期性利息收入作再投资时市场收益率变化的影响。由于资本利得和再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在作投资决策时计算的到期收益和到期收益率只是预期的收益和收益率,只有当投资期结束时才能计算实际收益和实际到期收益率。
(1)债券的利息收益
债券的利息收益取决于债券的票面利率和付息方式,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1年的利息占票面金额的比率。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债券发行人的筹资成本和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一般是由债券发行人根据债券本身的性质和市场条件的分析决定的。通常,首先要考虑投资者的接受程度。发行人往往是参照了其他相似条件债券的利率水平后,在多数投资者能够接受的限度内,以最低利率来发行债券。其次,债券的信用级别是影响债券票面利率的重要因素。再次,利息的支付方式和计息方式也是决定票面利率要考虑的因素。最后,还要考虑证券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一旦债券的票面利率确定后,在债券的有效期限内,无论市场上发生什么变化,发行人都必须按确定的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
债券的付息方式是指发行人在债券的有效期间内,何时或分几次向债券持有者支付利息。付息方式既影响债券发行人的筹资成本,也影响债券投资者的收益。一般把债券利息的支付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大类。一次性付息的方式有:单利付息、复利付息和贴现付息3种方式。分期付息债券又称附息债券或息票债券,是在债券到期以前按约定的日期分次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再偿还债券本金。付息可以按一季度、半年、一年等多种方式。对投资者来说,在票面利率相同的条件下,分次付息可获取利息再投资收益,或享有每年获得现金利息便于支配的流动性好处。
(2)资本利得
债券投资的资本利得是指债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以及买入价与到期偿还额之间的差额。同股票的资本利得一样,债券的资本利得可正可负:当卖出价或偿还额大于买入价时,资本利得为正,此时可称为资本收益;当卖出价或偿还额小于买入价时,资本利得为负,此时可称为资本损失。投资者可以在债券到期时将持有的债券兑现,或是利用债券市场价格的变动低买高卖从中取得资本收益,当然,也有可能遭受资本损失。
(3)再投资收益
再投资收益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对于附息债券而言,投资期间的现金流是定期支付的利息,再投资收益是将定期所获得的利息进行再投资而得到的利息收入。
对于投资附息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只有将债券持有至到期日,并且各期利息都能按照到期收益率进行再投资,才能实现投资债券时预期的收益率;反之,如果未来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购买债券时预期的到期收益率,则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决定再投资收益的主要因素是债券的偿还期限、息票收入和市场利率的变化。在给定债券息票利率和到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债券的期限越长,再投资收益对债券总收益的影响越大,再投资风险越大。在给定偿还期限和到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债券的息票利率越高,再投资收益对债券总收益的影响越大。当市场利率变化时,再投资收益率可能大于或小于到期收益率,使投资总收益发生相应变化。但是,对于无息票债券而言,由于投资期间并无利息收入,因而也不存在再投资风险,持有无息票债券直至到期所得到的收益就等于预期的到期收益。
1.5.2 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性投资。一般而言,风险是指对投资者预期收益的背离,或者说是证券收益的不确定性。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在证券投资活动中,投资者投入一定数量的本金,目的是希望能得到预期的若干收益。从时间上看,投入本金是当前的行为,其数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益是在未来的时间。在持有证券这段时间内,有很多因素可能使预期收益减少甚至使本金遭受损失,因此,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称为总风险,总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
1)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所有企业都受全局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之外,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因此又叫不可回避风险。这些共同的因素会对所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能通过多样化投资而分散,因此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政府对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通常有一定的规划和政策,借以指导市场的发展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证券市场政策应当是在尊重证券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证券市场在本国经济中的地位、与社会经济其他部门的联系、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对投资者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后制定的。政府关于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应是长期稳定的,在规划和政策既定的前提条件下,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引导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也可能会改变发展证券市场的战略部署,出台一些扶持或抑制市场发展的政策,制定出新的法令或规章,从而改变市场原先的运行轨迹。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对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认识不足、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充分,更容易较多地使用政策手段来干预市场。由于证券市场政策是政府指导、管理整个证券市场的手段,一旦出现政策风险,几乎所有的证券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属于系统风险。
(2)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
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证券行情变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但决定性的因素是经济周期的变动。经济周期是指社会经济阶段性的循环和波动,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经济周期的变化决定了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效益,从而从根本上决定了证券行情,特别是股票行情的变动趋势。证券行情随经济周期的循环而起伏变化,总的趋势可分为看涨市场或称多头市场、牛市,以及看跌市场或称空头市场、熊市两大类型。在看涨市场,随着经济回升,股票价格从低谷逐渐回升,随着交易量的扩大,交易日渐活跃,股票价格持续上升并可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待股票价格升至很高水平,资金大量涌入并进一步推动股价上升,但成交量不能进一步放大时,股票价格开始盘旋并逐渐下降,标志着看涨市场的结束。看跌市场从经济繁荣的后期开始,伴随着经济衰退,股票价格也从高点开始一直呈下跌趋势,并在达到某个低点时结束。看涨市场和看跌市场是指股票行情变动的大趋势。实际上,在看涨市场中,股价并非直线上升,而是大涨小跌,不断出现盘整和回档行情;在看跌市场中,股价也并非直线下降,而是小涨大跌,不断出现盘整和反弹行情。但在这两个变动趋势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在整个看涨行市中,几乎所有的股票价格都会上涨;在整个看跌行市中,几乎所有的股票价格都不可避免地有所下跌,只是涨跌程度不同而已。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利率与证券价格呈反方向变化,即利率提高,证券价格水平下跌;利率下降,证券价格水平上涨。利率从两方面影响证券价格:一是改变资金流向。当市场利率提高时,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行储蓄、商业票据等其他金融资产,减少对证券的需求,使证券价格下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一部分资金流回证券市场,增加对证券的需求,刺激证券价格上涨。二是影响公司的盈利。利率提高,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净盈利下降,派发股息减少,引起股票价格下降;利率下降,融资成本下降,净盈利和股息相应增加,股票价格上涨。
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来调节利率水平。当中央银行调整利率时,各种金融资产的利率和价格都会灵敏地作出反应。除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以外,利率还受金融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资金供求宽松时,利率水平稳中有降;当资金供求紧张时,利率水平逐渐上升。
利率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相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的主要风险,特别是债券的主要风险。债券面临的利率风险由价格变动风险和息票利率风险两方面组成。当市场利率提高时,以往发行又尚未到期的债券利率相对偏低,此时投资者若继续持有债券,在利息上要受损失;若将债券出售,又必须在价格上作出让步,要受损失。可见,此时投资者无法回避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和收益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与债券本身的质量无关。
②利率风险是政府债券的主要风险。债券依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对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来说,除了利率风险以外,重要的还有信用风险和购买力风险。政府债券没有信用问题和偿债的财务困难,它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
③利率风险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在利率水平变动幅度相同的情况下,长期债券价格变动幅度大于短期债券,因此长期债券的利率风险大于短期债券。债券的价格是将未来的利息收益和本金按市场利率折算成的现值,债券的期限越长,未来收入的折扣率就越大,所以债券的价格变动风险随着期限的增加而增大。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也会受利率风险影响。股票价格对利率变动是极其敏感的,当利率变动时,股票价格会迅速发生反向变动,其中优先股因其股息率固定受利率风险影响较大。对普通股来说,其股息和价格主要由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而利率变动仅是影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部分因素,所以利率风险对普通股的影响不像债券和优先股那样没有回旋的余地,从长期看,取决于上市公司对利率变动的化解能力。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物价普遍上涨,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恶化,证券市场也深受其害,所以购买力风险是难以回避的。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随着商品价格的上涨,证券价格也会上涨,投资者的货币收入有所增加,会使他们忽视购买力风险的存在并产生一种货币幻觉。其实,由于货币贬值,货币购买力水平下降,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一般来讲,可通过计算实际收益率来分析购买力风险:
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通货膨胀率
这里的名义收益率是指债券的票面利息率或股票的股息率。如某投资者买了1张年利率为10%的债券,其名义利率为10%。若1年中通货膨胀率为5%,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为5%;当年通货膨胀率为10%时,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为0;当年通货膨胀率超过10%时,投资者不仅没有得到收益,反而有所亏损。可见,只有当名义收益率大于通货膨胀率时,投资者才有实际收益。
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相同的,最容易受其损害的是固定收益证券,如优先股、债券。因为它们的名义收益率是固定的,当通货膨胀率升高时,其实际收益率就会明显下降,所以固定利息率和股息率的证券购买力风险较大。同样是债券,长期债券的购买力风险又要比短期债券大。相比之下,浮动利率债券或保值贴补债券的购买力风险较小。普通股股票的购买力风险也相对较小。当发生通货膨胀时,由于公司产品价格上涨,股份公司的名义收益会增加,特别是当公司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大于生产费用的涨幅时,公司净盈利增加,此时股息会增加,股票价格也会随之提高,普通股股东可得到较高收益,可部分减轻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股票的影响是不同的。在通货膨胀不同阶段,对股票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这是因为公司的盈利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产品价格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由于不同公司产品价格上涨幅度不同,上涨时间先后不同,对生产成本上升的消化能力不同,受国家有关政策的控制程度不同等原因,会出现相同通货膨胀水平条件下不同股票的购买力风险不尽相同的情况。一般来说,率先涨价的商品、上游商品、热销或供不应求商品的股票购买力风险较小,国家进行价格控制的公用事业、基础产业和下游商品等股票的购买力风险较大。在通货膨胀之初,企业消化生产费用上涨的能力较强,又能利用人们的货币幻觉提高产品价格,股票的购买力风险相对小些。当出现严重通货膨胀时,各种商品价格轮番上涨,社会经济秩序紊乱,企业承受能力下降,盈利和股息难以增加,股价即使上涨也很难赶上物价上涨,此时普通股也很难抵偿购买力下降的风险了。
2)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是指只对某个行业或者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它通常由某一特殊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影响,而只对少数或者个别的证券收益产生影响。这种因行业或企业自身因素改变而带来的证券价格变化与其他证券的价格、收益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不会因此而影响其他证券的收益,这种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来规避。若投资者持有多样化的不同证券,当某些证券价格下跌、收益减少时,另一些证券可能价格正好上升、收益增加,这样就使风险相互抵消。非系统风险是可以抵消回避的,因此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可回避风险。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证券发行人如果不能支付债券利息、优先股股息或偿还本金,哪怕仅仅是延期支付,都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失去再投资和获利的机会,遭受损失。信用风险实际上揭示了发行人在财务状况不佳时出现违约和破产的可能,它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及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债券、优先股、普通股都可能有信用风险,但风险程度有所不同。债券的信用风险就是债券不能到期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是债券的主要风险,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一般认为中央政府债券几乎没有风险,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依次从低到高排列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但大金融机构或跨国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有时会低于某些政局不稳的国家的政府债券。投资于公司债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信用风险,产品市场需求的改变、成本变动、融资条件变化等都可能削弱公司偿债能力,特别是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时,债券的利息和本金都可能化为泡影。股票没有还本要求,普通股股息也不固定,但仍有信用风险。不仅优先股股息有缓付、少付甚至不付的可能,而且如果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务,会立即影响股票的市场价格,更不用说当公司破产时,该公司股票价格会接近于零,无信用可言。在债券和优先股发行时,要进行信用评级,投资者回避信用风险的最好办法是参考证券信用评级的结果。信用级别高的证券信用风险小,信用级别低,违约的可能性越大。
(2)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经营风险来自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企业内部的因素主要有:一是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未对投资项目作可行性分析,草率上马;二是不注意技术更新,使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下降;三是不注意市场调查,不注意开发新产品,仅满足于目前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满足于目前的利润水平和经济效益;四是销售决策失误,过分地依赖大客户、老客户,没有注重打开新市场,寻找新的销售渠道。还有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对可能出现的天灾人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等。外部因素是公司以外的客观因素,如政府产业政策的调整、竞争对手的实力变化使公司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等,引起公司盈利水平的相对下降。但经营风险主要还是来自公司内部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
公司的经营状况最终表现于盈利水平的变化和资产价值的变化,经营风险主要通过盈利变化产生影响,对不同证券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经营风险是普通股股票的主要风险,公司盈利的变化既会影响股息收入,又会影响股票价格。当公司盈利增加时,股息增加,股价上涨;当公司盈利减少时,股息减少,股价下降。经营风险对优先股的影响要小些,因为优先股的股息率是固定的,盈利水平的变化对价格的影响有限。公司债的还本付息受法律保障,除非公司破产清理,一般情况下不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但公司盈利的变化同样可能使公司债的价格呈同方向变动,因为盈利增加使公司的债务偿还更有保障,信用提高,债券价格也会相应上升。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应有的经营策略,通过负债经营可以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还可以用借贷来实现盈利。股份公司在营运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发行股票和债务两个方面,其中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商业信用)的利息负担是一定的。如果公司资金总量中债务比重过大,或是公司的资金利润率低于利息率,就会使股东的可分配盈利减少,股息下降,使股票投资的财务风险增加。例如,当公司的资金利润率为10%,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或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时,普通股股东所得权益将高于10%;如果公司的资金利润率低于8%时,公司须按8%的利率支付贷款或债券利息,普通股股东的收益就将低于资金利润率。实际上公司融资产生的财务杠杆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当融资产生的利润大于债息率时,给股东带来的是收益增长的效应;反之,就是收益减少的财务风险。对股票投资者来讲,财务风险中最大的风险当属公司亏损风险。公司亏损风险虽然发生的概率不是很高,但却是投资者常常面临的最大风险。投资股票就是投资于公司,投资者的股息收益和通过股票价格变动获得的资本利得与公司的经营效益密切相关。所以,股票的风险将直接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效益。但是,公司未来的经营是很难预测的,这使投资者买了股票之后,很难准确地预期自己未来的收益。
一般而言,只要公司经营不发生亏损,投资股票始终有收益,存在的问题只是收益的高低,但投资者却有可能遭遇公司亏损。而一旦公司发生亏损,投资者将在两个方面产生风险:一是投资者将失去股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将损失资本利得。因为在公司亏损时,股票的价格必然下跌;更有甚者,如果公司亏损严重以致资不抵债,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股票将成为一张废纸。
1.5.3 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在证券投资中,收益和风险形影相随,收益以风险为代价,风险用收益来补偿。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收益,与此同时,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风险,证券投资的理论和实战技巧都围绕着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而展开。
收益与风险的基本关系:收益与风险相对应。也就是说,风险较大的证券,其要求的收益率相对较高;反之,收益率较低的投资对象,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绝不能因为收益与风险有着这样的基本关系,就盲目地认为风险越大,收益就一定越高。收益与风险相对应的原理只是揭示收益与风险的这种内在本质关系:风险与收益共生共存,承担风险是获取收益的前提;收益是风险的成本和报酬。风险和收益的上述本质联系可以表述为下面的公式:
预期收益率=无风险利率+风险补偿
预期收益率是投资者承受各种风险应得的补偿。无风险收益率是指把资金投资于某一没有任何风险的投资对象而能得到的收益率,这是一种理想的投资收益,我们把这种收益率作为一种基本收益,再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使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补偿。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没有任何风险的理想证券,但可以找到某种收益变动小的证券来代替。美国一般将联邦政府发行的短期国库券视为无风险证券,把短期国库券利率视为无风险利率。这是因为美国短期国库券由联邦政府发行,联邦政府有征税权和货币发行权,债券的还本付息有可靠保障,因此没有信用风险。政府债券没有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时,短期国库券以91天期为代表,只要在这期间没有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联邦储备银行没有调整利率,也几乎没有购买力风险和利率风险。短期国库券的利率很低,其利息可以视为投资者牺牲目前消费、让渡货币使用权的补偿。在短期国库券无风险利率的基础上,可以发现以下几个规律:
①同一种类型的债券,长期债券利率比短期债券高。
这是对利率风险的补偿。如同政府债券,都没有信用风险和财务风险,但长期债券的利率要高于短期债券,这是因为短期债券没有利率风险,而长期债券却可能受到利率变动的影响,两者之间利率的差额就是对利率风险的补偿。
②不同债券的利率不同,这是对信用风险的补偿。
通常,在期限相同的情况下,政府债券的利率最低,地方政府债券利率稍高,其他依次是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在企业债券中,信用级别高的债券利率较低,信用级别低的债券利率较高,这是因为它们的信用风险不同。
③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债券的票面利率会提高或会发行浮动利率债券。这是对购买力风险的补偿。
④股票的收益率一般高于债券。
这是因为股票面临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经济周期波动风险比债券大得多,必须给投资者相应的补偿。在同一市场上,许多面值相同的股票也有迥然不同的价格,这是因为不同股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相差甚远,经济周期波动风险也有差别。投资者以出价和要价来评价不同股票的风险,调节不同股票的实际收益,使风险大的股票市场价格相对较低,风险小的股票市场价格相对较高。
当然,收益与风险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证券投资除以上几种主要风险以外,还有其他次要风险,引起风险的因素以及风险的大小程度也在不断变化中;影响证券投资收益的因素也很多。所以这种收益率对风险的替代只能粗略地、近似地反映两者之间的关系,更进一步说,只有加上证券价格的变化才能更好地反映两者的动态替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