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响应文件的提交、拒收及补充、修改和撤回

【条文原文】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条文主旨】

本条对响应文件的提交、拒收及补充、修改和撤回的程序性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解读】

响应文件是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法律文书。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人时,即产生合同法要约的效力。供应商也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不再参与竞争,这都是供应商的权利。

一、响应文件的提交

只有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按时送达给采购人,才能视为供应商提出了要约,表达了其希望通过参与竞争实现与采购人签约目的的意思表示,采购人才有可能了解供应商的交易意愿,才会考虑是否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交易条件。考虑到效率问题,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确定的时间前、在指定的地点将响应文件递交给采购人。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供应商不能将响应文件送交至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否则因此延误递交时间,或者超过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提交的,采购人都将拒收,更不会进入开启、评审阶段。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是计算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时间、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行使时间的基准时间,是确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时间,也是决定供应商是否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其响应文件的时间界限。响应文件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供应商在递交时间上一定要留有余地,并充分考虑天气、交通等情况,最好提前送达。如果采购人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其他原因改变了原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送达地点的,送达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即为变更后的时间,响应文件应当在该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到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地点或者变更之后的其他地点。

二、响应文件的拒收

采购人只能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接收响应文件。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一定期限的响应文件接收时间,该时间应足以保证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能够顺利地接收每一份按时递交的响应文件。对于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也就是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逾期送达是指供应商人将响应文件送达采购文件规定地点的时间超过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的逾期送达,无论是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还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采购人都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三、响应文件的接收

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手续。采购人只能在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接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接收地点也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地点相一致,采购人不得随意变更。接收时间和地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提前发布变更公告并通知获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所有供应商。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向采购人出具接收凭据。签收人要记录响应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响应文件妥善保管,在开启时间前任何人不得开启响应文件。

四、询价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本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在供应商提交询价响应文件之后,发现该响应文件存在错误、遗漏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其响应承诺的条件需要调整修改的,可以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修改、补充。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因要约生效,不允许供应商再撤销其要约(响应文件)。

对于竞争性谈判项目,由于允许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之后,在谈判的过程中、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自主决定修改其响应文件,所以没有专门规定必须要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才可以修改、补充其响应文件。当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修改、补充其响应文件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询价响应文件不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没有机会修改其响应文件,故应当给予其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修改响应文件的机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疑难解析】

1.响应文件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和《办法》没有明确送达响应文件的方式,实务中可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方式,也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但供应商必须注意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有关送达方式的具体要求。当然递交响应文件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已收到响应文件的回执。采购文件允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供应商必须留出足够的邮寄时间,保证响应文件能够在递交截止日期之前送达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供应商由于通过邮寄出现延误或因为其他原因耽搁,未能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的,采购人一律不得接收其响应文件。对于通过邮寄延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应原封不动地退还给供应商。

2.非招标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性?

《办法》并未援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的做法,没有要求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密封性检查是开标前的基本要求,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办法》第十五条仅规定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密封,但并未规定要对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也没有规定未密封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是无效文件。

在实务操作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对采购文件的密封要求有所不同,两者不能混淆而谈。供应商对其递交的文件进行密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文件内容在截止时间前泄露,从而保护自己的秘密,所以,密封仅仅是供应商的保护措施,不应把密封的作用扩大。严格来说,供应商对其递交的文件不密封,只是放弃了保护自己的措施,不应引起其他后果,国际上通行的招标采购规则中也并没有要求供应商必须对其文件密封。采购人如果照搬招标项目的开标通常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实无必要,反而还将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争议、质疑或投诉从而导致纠纷,影响项目的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效率。

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均不能以密封问题而拒收响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