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须提交的材料

【条文原文】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条文主旨】

本条对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须提交的材料名录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解读】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程序。本条继续明确了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并明确采购人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申请理由即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本条要求采购人提供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这是《办法》首次以规章的形式对采购文件披露采购预算信息等社会公众及供应商最为关注的预算透明度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申请材料。

此外,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应提供的材料,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办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申请材料。

【疑难解析】

1.因招标失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以证明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具有适当的理由。

2.财政部门自收到非招标方式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几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办法》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可依《办法》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自行作出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采用集中报审的新做法,而不再是“一单一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