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政府合作体制研究的理论基础

对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政府合作体制进行研究,其理论基础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结构形式理论。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在这种独特的国家结构形式下,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政府采取何种政府合作模式,都受这一独特国情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要特别注意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与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分别孕生的区域政府合作组织形式的内在差异,这是讨论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政府合作体制创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二是行政区划理论。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具体形态。按照何种原则,将一国领土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政权机关来实施行政管理,是行政区划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长江三角洲地区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应该构筑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对现有的行政区域将产生哪些冲击和影响,不仅事关行政区划理论在实践中的发展,更关系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未来的发展与走向。三是行政区与经济区关系理论。行政区的划分与经济区的形成具有不同的内在逻辑。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日趋一体化的态势迫切要求解决在实践中行政区与经济区的二元重叠、相互制约的问题。四是博弈理论。博弈理论研究的是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博弈过程中所采取的选择策略及其相互影响。长江三角洲地区两省一市的各级地方政府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推进自身发展所作出的战略抉择、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必然对其他各方所采取的行动和抉择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甚至连中央政府也要被牵扯进来,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博弈。这种政治博弈的影响在实践中对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是呈现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影响,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研究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政府合作体制问题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五是压力型体制理论。压力型体制理论最早是由荣敬本等人在分析中国地方政府体制时提出的一个有效解释框架,它对于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政府合作体制的建构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六是治理理论。治理理论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要求人们重新理解政府,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通过合作、协商、互动、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实施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对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政府合作体制创新问题,应用治理理论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公民之间建立一种互动的伙伴关系。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理论

一般来说,国家是统治阶级运用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控制的工具,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统治阶级手中,这一国家政权就体现该统治阶级的本质特征。然而,无论哪一种属性的国家政权,都要通过一定的国家形式来体现,即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来体现。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何整合成为一个整体,具体表现为国家整体与部分(包括地域的、行政的、民族的等)之间的权力关系①。而国家结构形式又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类。单一制是指由若干分层级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在单一制下,全国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以及国际事务中,中央政权代表国家行使主权,地方政权不具有独立性。按照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的程度差异,单一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单一制和地方自治型单一制两种。在中央集权单一制国家中,地方政府完全受中央政府的控制和监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政府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府的严格控制。联邦制则是指由若干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的政治实体(共和国、邦、州、省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在联邦制下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权限范围不同的中央与中央的关系,它们各自的权限范围由联邦宪法规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力,直接行使于人民。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取决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地理、民族和历史等多种因素。从学理上分析,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单一制国家。中国早在公元前3世纪,就建立起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尽管曾经发生过短暂的割据与分裂,但统一是大趋势。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同时,又根据中国的国情,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因此,对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政府合作体制的任何制度安排,都必须考虑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的独特生成背景,都必须从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出发来考察任何制度设计的可能后果。

第二节 行政区划理论

行政区划是国家的结构体系安排。它是国家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口、民族、文化、风俗等客观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成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并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①。

行政区划与行政区域、地方行政单位、地方行政建制等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行政区域是国家为推行政务而划分的有确定界线区域。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特定的区域内履行其职责,推行其政务,这一特定的区域即为该行政机关管辖的区域。地方行政单位由治理同一地域各地方国家机关组成的整体,即指一级地方政权。而地方行政建制是国家设置的组成国家的结构单元,是一种地域性政治实体。从组成一个地域性政治实体的要素来看,行政区域仅包含地域和居民两个要素,地方行政单位包含权力和政府两个要素,而地方行政建制则包括了所有的4个要素:国家建立地方行政建制,按地方行政建制设置一级地方政权,并划定其治理的地域范围。地方行政建制的变动必然会导致地方行政单位和行政区域作相应的改变①。因此,行政区划是一个在国家结构形式之下且包含三者在内的制度体系。

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地方政府在行政区划安排上,不仅有最高层级的地方政府——两省一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而且有中间层级的地方政府——15个地级市(内含3个副省级城市),还有更多的县级城市,同时,从更宽泛意义上尤其是从经济联系紧密程度角度上来界定长江三角洲地区的话,还有其他省份如安徽、江西等的许多不同层级的城市可以纳入这一体系。这些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应该构筑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对现有的行政区域将产生哪些冲击和影响,不仅事关行政区划理论在实践中的发展,更关系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第三节 行政区与经济区关系理论

行政区与经济区是两种具有不同特点的区域类型,其具体表现在如下。第一,行政区是与一定等级政府相对应的政治、经济、社会综合体;而经济区则是与一定等级的经济中心(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自然、地理和经济综合体。第二,行政区具有完整而发达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行政系统,行政区的有效运转和职能实现就是依托这些行政管理系统;而经济区凭借的是发育不均衡的横向经济网络系统,区域经济是在经济规律作用下主要通过市场调节运行的。第三,行政区具有决策权、调控权和自己的利益追求,政府是区内最高层次的决策主体和利益主体;而经济区不存在全区性的决策主体和利益主体。第四,行政区具有明确的和相对稳定的区域界定,并有法律效应;而经济区的界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具有示意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没有法律效应。所以,相邻的经济区边界并不一定就泾渭分明,而往往形成一个过渡带①。

而且,行政区和经济区的本质差异也非常明显。行政区是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治理与建设国家,对领土进行合理的分级划分而形成的区域或地方。它的划分着眼点以政治为主,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等因素,其范围大小及层次多少取决于行使职权的需要,故行政区的划分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是一种有意识的国家行为,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经济区是为实现国民经济因地制宜合理发展,对领土进行的战略性划分而形成的具有全国意义的专业化的地域生产综合体,它是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条件下,社会生产地域分工的空间表现形式。它的划分着眼点以经济为主,其大小规模主要取决于中心城市经济实力、区域经济联系、交通条件等,故经济区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②。

在实践中,由行政区而产生了行政区经济的独特格局和发展模式。这种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地区经济利益格局是中国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从表3 1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区和经济区发展模式之差异①。

表3 1 行政区与经济区发展模式比较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各级地方政府经常按照行政区来组织和调控经济发展。这种行政区经济的最大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区经济源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也强化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二是行政区经济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区域之间的利益摩擦不断加深,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和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以行政区为依托,构筑贸易壁垒,实行市场封锁,阻碍经济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①。

行政区与经济区的内在发展逻辑,让我们清楚地明了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就必须解决实践中行政区与经济区的二元重叠、相互制约的问题,或者说,在尊重既有的行政区划的背景下,如何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创设更好的体制条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四节 博 弈 理 论

博弈论,英文为game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因此,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②。

一般来说,政治博弈包含以下要素:局中人(参加者)、资源、对策、规则及目标,即局中人运用他们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政策以达到他们的目标③。长江三角洲地区两省一市的各级地方政府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推进自身发展所作出的战略抉择、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必然对其他各方所采取的行动和抉择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甚至连中央政府也要被牵扯进来,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博弈。这种政治博弈的影响在实践中对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是呈现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影响,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研究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政府合作体制问题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

博弈可以分为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和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性,以效率(efficiency)、公正(fairness)、公平(equality)为目标;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有可能是无效率的①。

博弈理论的一个经典模型,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囚徒困境”。在一次严重的仓库纵火案后,警察在现场抓住了两个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正是他们为了报复而一起放火烧了这个仓库,但是警方并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于是,警方将他们隔离囚禁起来,要他们坦白交代。如果他们都承认纵火,每人将入狱3年;如果他们都不坦白,由于证据不充分,每人将只入狱1年;如果一个抵赖而另一个坦白并且愿意作证,那么抵赖者将入狱5年,而坦白者将得到宽大释放,免予处罚。这样,两个囚徒面临的博弈格局如下,每个格子中左下角的数字是甲的赢利或得益,右上角的数字是乙的赢利或得益,现在都不是正数(见图4 1)。

如果两个囚徒都是只为自己利益打算的所谓“理性主体人”(rational agent),对策可能的结果会怎样呢?如果乙抵赖,甲坦白,则甲可以得到宽大释放;如果乙坦白,甲也坦白,则甲要坐3年牢,但是甲抵赖可要坐5年牢。可见对于甲来说,不管乙采取什么策略,他坦白总是比较有利的。所以两相比较,坦白是他的全面的严格的优势策略。全面,指的是不论对方采取哪种策略,我的这个策略总显示优势:对方坦白,我坦白比抵赖好;对方抵赖,也是我坦白比抵赖好。严格,指的是这个优势策略的结局确实要好一些:对方坦白,我坦白得可以得-3,确实比抵赖得-5好;对方抵赖,我坦白得0,也确实比抵赖得-1好。这里,严格是说:-3不仅仅是不差于-5,而且要严格好于-5;0不仅是不差于-1,而且是严格好于-1。当然,优胜与劣势是比较而言的。在这个博弈中,既然坦白是严格优势策略,那么抵赖就是相应的严格劣势策略。同样,坦白也是乙的严格优势策略,抵赖是乙的相应的严格劣势策略①。

图4 1 囚徒困境模型

如果用“囚徒困境”模型来分析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政府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策略(包括保护性策略和非保护性策略)对于各行政区域自身经济发展与整个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效果,我们会看到区域地方政府利益博弈中选择保护性与非保护性策略的不同结果(单位收益为亿元,见图42)。

图4 2 长三角市政府间博弈模型①

由于甲、乙两个地区城市政府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他们所作出的各种保护性与非保护性策略都是基于“理性主体人”的选择,且这些选择都是对自身发展最有利的策略。从这种博弈策略出发,甲、乙两个地区城市政府的利益博弈过程为:如果甲、乙双方均选择非保护性策略,在区域内共同协商发展,制定统一的政策和规则,那么甲地区城市政府可得收益12个单位的收益,乙地区城市政府可得收益10个单位的收益(双方收益的差额取决于双方的资源禀赋和基础设施等条件);如果甲、乙双方均选择保护策略,各自为政,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则甲、乙双方分别得9个和7个单位的收益;如果甲方选择非保护性策略,而乙方选择保护性策略,则甲、乙双方分别得6个和13个单位的收益;如果甲方选择保护性策略,而乙方选择非保护性策略,则甲、乙双方分别得14个和5个单位的收益。

在行政力量依然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且行政干预仍然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的背景下,如果选择保护性策略的成本是3个单位(选择保护性策略所付出的代价),且一方选择非保护性策略而另一方选择保护性策略,同时假设选择保护性策略的一方可以利用行政干预的手段,将对方50%的利益争取过来,那么,甲地与乙地的利益博弈过程为:在甲地选择非保护性策略而乙地区选择保护性策略的情况下,乙地的收益为13个单位(10+12×50%-3),甲地的收益为6个单位(12-12× 50%);同样,如果甲地选择保护性策略而乙地选择非保护性策略的情况下,乙地的收益为5个单位(10-10×50%),甲地的收益为14个单位(12+10×50%-3);如果甲、乙双方都选择保护性策略,则双方都损失3个单位的收益,甲地的收益为9个单位,而乙地的收益为7个单位。

从上述甲、乙两地的利益博弈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双方均选择非保护性策略,则甲乙双方所在区域的总福利是最大的,其收益总和为22个单位。但是,由于甲、乙两地都存在选择保护性策略的自利动机,如果一方选择非保护性策略,都有可能导致另一方选择保护性策略的可能。在乙方选择非保护策略的情况下,而自己选择保护性策略,则甲地可获得14个单位的收益,其收益要大于自己选择非保护性策略的12个单位的收益,更要大于乙方选择保护性策略时的6个单位的收益;同样,在甲方选择非保护策略的情况下,而自己选择保护性策略,则乙方可获得13个单位的收益,其收益要大于自己选择非保护性策略的10个单位的收益,更要大于甲方选择保护性策略时的7个单位的收益。

由此可见,当甲、乙两地政府在选择自己的行动时,同时也不知道对方的选择时,双方都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来考虑自己的选择,从而不约而同地选择保护性策略,双方利益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都采取严格优势策略,即都选择保护性策略。然而,这种严格优势策略的最终结果却导致整个区域总福利的大幅下降,即收益总和只有16个单位,远小于双方均选择非保护性策略时整个区域的总福利——22个单位。从此角度上看,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政府如果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来选择保护性策略,可能就自身而言是最优选择,但对于整个区域来说,却是最差的选择,其结果是导致整个区域的总福利的下降。这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政府在推进自身经济发展时,尤其是存在恶意竞争时不可避免会遇到的又一“囚徒困境”。

第五节 压力型体制理论

所谓压力型体制,是指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各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某项任务没达标,就视其全年工作成绩为零,不得给予各种先进称号和奖励),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①。

压力型体制的实质是上级组织利用行政权力给下级组织下达任务和指标,并通过层层分解和量化的方式来推动体制的实际运作。然而,这些任务和指标有的能被量化,有的不能被量化。而能量化的指标多为经济增长、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技术性事物性指标。它们不仅可以计量,而且在政绩考核中占据重要地位,从而构成了压力很大的“硬指标”。而那些关涉干部的作风、态度,与群众利益联系紧密的约束性指标,由于其考核内容的主观性而难以量化,即使可以通过一些二级指标来量化,也由于实施成本高或地位低而难以操作或不受重视,从而构成了约束力弱的“软指标”①。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压力型体制往往催生了政府绩效评估的“硬指标化”倾向。

从理论上讲,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一个包含“硬指标”和“软指标”在内的综合指标体系,不仅包括可以通过量化的方式来衡量的经济增长率、收入增长、社会就业率、计划生育控制率、社会治安发案率等“硬指标”,而且包括难以通过量化的方式来衡量的生态环境状况、政府服务质量、社会文明意识、公民参与状况、社会秩序与安全、社会经济福利水平等“软指标”。这种“硬指标”与“软指标”在结构上的有机平衡,是一种理想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配置状况。但在压力型体制下,这种综合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被简约为以经济业绩增长或GDP增长为核心、辅之以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社会就业率等关乎国计民生的“硬指标”,必然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经济业绩作为衡量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乃至其领导人工作绩效的主要标准,最终导致压力型体制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结构上的失衡状况,即光讲“硬指标”,忽视“软指标”,二者不能有机统一。

多年来,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多大进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一直处在压力型考评指标体系下不能自拔,对于有利于区域合作的事项往往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作出一些背道而驰的重大抉择,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第六节 治 理 理 论

治理一词(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的gouvernail,原意是掌舵、引导和操纵①。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学者赋予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含义也与government相去甚远。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权威性和代表性。“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②治理作为一种政治管理过程,也像统治一样需要权威和权力,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二者的共同点所在。治理与统治有两点基本的区别。首先,也是本质性的区别,就是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其次,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一样。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①。

笔者曾对治理理论的基本特征作了以下概括。第一,治理的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即从以政府为唯一治理主体的治理模式转向以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为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治理模式。传统上,人们通常认为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要由政府承担,即治理的主体是一元的,而治理则认为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是一个多元的、多向度的互动过程,它由政府、市场、企业、市民社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公民等多个主体来共同分担,并由此形成一个以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为特征的纵横交错、多向互动的治理网络体系。因此,治理意味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持续互动合作过程,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持续互动合作过程,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持续互动合作过程,强制与自愿的持续互动合作过程。第二,治理的结构从垂直型走向扁平化,即从科层制的垂直治理结构向扁平化的网络治理结构转变。传统的科层制结构过分强调等级制,权力过于集中,上下级机构与同级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权力运作的向度是自下而上的,这种缺乏弹性的垂直型治理结构不仅影响行政效率,而且大大增加行政机构的交易成本,进而影响到政府机构对民众的有效需求的及时回应。因此,通过重新界定政府的权限范围及其行使方式,以分权的方式重塑政府治理结构,并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的优势,构建扁平化的网络治理结构作为对垂直型治理结构的有效补充,是当今世界各国治理结构变迁的一大特点,以此来达到权力的双向互动以及社会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之目标。第三,治理的运作机制从垄断走向竞争,即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打破政府一家独自垄断的局面,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社会化与市场化改革,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委托、补助、出售、放松规制等方式,将一部分社会公共事务交由企业、非政府组织、中介组织、公民等其他主体经营,用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重新确立以效率、效能、回应性和责任性为导向的价值准则,追求实现“良好治理”或“善治”之目标①。

长江三角洲地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合作多年来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与人们对政府作用的认识,尤其是对非政府组织、公民在区域政府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偏差,有很大的关系。一方面,要么迷信政府的作用,认为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就可以包治百病,解决一切困扰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各种难题;另一方面,对非政府组织、公民在区域政府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的估量存在不足,过于夸大政府的干预作用,忽视非政府组织、公民在联络、协调政府与企业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① 王惠岩等:《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104页。

① 刘君德等:《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① 田穗生等:《中国行政区划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0页。

① 参见刘君德等:《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② 同上书,第31—32页。

① 连玉明等:《2004中国城市报告》,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① 连玉明等:《2004中国城市报告》,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②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页。

③ 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

①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页。

① 王则柯:《新编博弈论平话》,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① 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转引自潘小娟、张辰龙主编:《当代西方政治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① 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① 唐海华:《“压力型体制”与中国的政治发展》,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1期。

① [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4—5页。

② 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转引自潘小娟、张辰龙主编:《当代西方政治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①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44页。

① 唐亚林:《长三角城市政府合作体制反思》, 《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