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歹徒幼儿园门口行凶,突发伤害不担责
- 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 童宪明主编
- 1520字
- 2021-06-03 11:04:11
案情
2015年6月4日,武汉某幼儿园门口放学时,老师们正引导着小朋友们出校门,这时一名歹徒手持斧头突然冲到园门口,对幼儿实施了乱砍行为,造成三名幼儿受伤,其中两名受重伤一名受轻伤。当时幼儿的家长们正在门口接孩子,人群比较密集。当歹徒突然手持斧头从人群中冲出来时,造成人群混乱,歹徒在混乱中持斧砍伤了三名幼儿。面对紧急突发情况,园方迅速报警,现场几名家长勇敢地上前联合制服了歹徒,警察赶到后迅速控制了歹徒。但本次事件造成了三名幼儿受伤,一名家长在制服歹徒过程中也受轻伤。
幼儿园发现幼儿受伤后,立即组织将受伤孩子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了家长。经医院治疗,三名孩子共花去医疗费40000多元。
事后,三名孩子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放学期间发生的伤害,要求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幼儿放学后已经离开校园范围受损,幼儿园是否应担责。
近年来国内已发生多起针对校园、学生的恶性恐怖袭击、暴力伤人事件。面对突发的此类案件,显然目前幼儿园的防范能力是不足以应对的。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反恐防暴的多项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也多次发文要求各级学校建立反恐防暴预案。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暴力伤人事件,歹徒的行为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构成了刑事犯罪。幼儿园在面对此类突发暴恐袭击时,第一要建立起相关的反恐防暴预案,第二就是要加强门岗安保值班巡逻,三就是要以重在预防为主。而面对已经发生的暴恐袭击,如幼儿园没有履行好相关的安全预防义务,则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幼儿园在本案中责任承担的问题,有些老师可能认为,幼儿已经离开学校了,学校就没有管理责任了,因此幼儿在校外遭受的损害幼儿园没有责任。应该说,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幼儿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在管理义务上高于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在幼儿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形都有一定的看管保护义务,这是根据幼儿的身心条件、行为能力所决定的。其次在法律认定上不应将幼儿园对发生在放学、上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管理责任等同于校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根据情形区别对待,客观上讲幼儿园对校内的安全管理责任更高。一般情况下,幼儿放学时,幼儿园应尽到派专门老师引导陪同出校门的义务,如本案未履行该义务则应当认定幼儿园行为存在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关于“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案系由突发性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幼儿受伤,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本案中行为并无不当,面对突发的侵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校外学生安全的问题,幼儿园的主要义务应该表现为对校园周边尽到看管、预警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对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有一定的义务。但有人会说幼儿园根本无执法权无法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实际上幼儿园如果发现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如交通安全、可疑人员安全等,应该尽到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的义务,这就需要幼儿园联合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联合治理,以免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
建议
(1)幼儿园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反恐防暴安全预案,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2)幼儿园要重视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建立安全预警、门岗巡查登记机制,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3)对幼儿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尽到安全教育、与家长信息沟通、校门口接送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