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相邻艳舞场,难煞幼儿园

案情

两年前,浙江某幼儿园,租用了一幢大楼的一层和二层两个楼面为教学场所,招收了一百多名幼儿,开始了合法学前教学。而这幢大楼的第三层为一营业性舞厅,营业时间从傍晚7:00至次日凌晨。白天,幼儿园里面儿歌阵阵;晚上舞厅里面翩翩起舞。两者的作息时间恰巧交叉,互不影响,两年多来从没有任何纠葛,相安无事。

可是好景不长,今年年初开始,舞厅改变了经营内容和方式。把交际舞厅变成了歌舞演出场所,从各地招徕一些所谓的歌舞团、文工团等演出团体,进行歌舞、小品等表演。演出内容很低俗,更谈不上艺术了。所谓歌舞只是几个年轻女郎穿着异常单薄的衣服,扭扭腰肢,做一些简单的健美操动作;歌舞表演的间隙安排小品,语言粗俗不堪,趣味低级。但由于票价很低,内容又迎合了一部分市民的需要,观众场场坐满,生意十分兴隆,人来人往非常嘈杂。而且在营业时间上与幼儿园的上课时间有冲突,每天安排两场演出,分别是下午2时与晚上8时开始,两个小时左右的时光,三楼强烈的迪斯科音乐窜过门窗,进入各个幼儿的教室,对幼儿的教学活动影响很大;另外,在幼儿园的门口,极不和谐地立着好几个数米高的广告牌,上面都是一些“三点式”女郎的图像,配以“媚力四射”“劲歌辣舞”等广告语。门口左侧摆着两只大音箱,发出震耳欲聋的迪斯科音乐声,并且不断夹杂着“精彩演出马上开始”等话语。在幼儿园一楼大门入口处摆着一个售票台,马路上还有装着高音喇叭的“劲歌辣舞”广告宣传车每天在门口转来转去,整个环境与教育场所很不相适。家长意见纷纷,幼儿园也十分抱怨,曾经与歌舞厅交涉过几次,但是没有任何效果。据文化部门的调查,歌舞厅的演出尽管艺术水准不高,但手续合法齐全,没有色情演出内容。

幼儿园的压力很大,想另觅场所,但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房屋,处境确实比较为难。

分析

本案没有引发诉讼,也没有直接的双方冲突,但是幼儿的权利却实实在在地受到了侵犯。下面作一详细的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我国《教育法》第45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笔者认为,广义上讲幼儿园的教育不仅仅限于幼儿园内的各种教育活动,而且包括幼儿园周边环境对幼儿的种种影响,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包括幼儿园园址的选择应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本案中,幼儿园一开始就选择了与舞厅相邻的房子,只不过当时两者的活动时间上不重叠,矛盾没有呈现出来,但问题的隐患已经存在。可以说幼儿园在选址上是有过失的。

两年后问题突现了,舞厅变为了歌舞演出,设置在幼儿园门口的大音箱、马路上广告车、三点式女郎的广告画、上课时络绎不绝的人群,显然与幼儿教育的环境不相符,不是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学秩序。是一种侵权行为。

建议

(1)幼儿园负责人选择设置幼儿园的场所一定要慎重,反复考察,要从长远利益考虑,不能只顾眼前情况。

(2)幼儿园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影响教学活动的周边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应出面进行交涉,据理力争,并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以维持幼儿园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