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提前放学为检查,幼儿路上被车轧

案情

2003年4月的一天,山东省某镇的一个村办幼儿园,接到上级通知,有关领导将要来该村幼儿园检查工作,要求做好一定的准备。为了迎接上级检查,幼儿园做了很多准备工作,并且作出决定下午提前半小时放学。由于这一决定是临时确定的,没有来得及提前通知幼儿的家长,也没有及时电话通知各位家长,家长当然就不会知道幼儿园今天要提前放学。只有极少部分家长提前来接小孩,恰好接到孩子。但大多数家长未提前到幼儿园来接小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老师就让这部分孩子自己回家,老师也不护送。幼儿一出幼儿园大门就各归其途。年仅六岁的王某是大班的幼儿,回家路上,必须横穿一条公路,车辆来往较多,平常都是父母搀护着过马路的。这天,王某独自一人穿马路,心里很是害怕。慌慌张张跑上公路,结果被一辆卡车轧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按“二八开”的比例承担责任,由肇事车主赔偿王某的父母一定的费用。

就赔偿问题,王某父母多次找幼儿园协商,但幼儿园称其系村委会开办,应由村委会出面处理此事。村委会认为幼儿园无任何过错。2003年10月,赵某一纸诉状将幼儿园、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补偿费等各项费用。

分析

这是一起幼儿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外的公路上,但与幼儿园的行为有着因果关系,所以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庭经审理查明:幼儿园系该村委会内部出资设立,主要解决本村幼儿教育问题。事故前,幼儿园为迎接检查,提前放学,但未及时通知家长到校接孩子。

法庭认为:幼儿园在未通知家长到校的情况下,擅自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自己回家,工作严重失职,具有明显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法赔偿。幼儿园系村委会出资设立,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责任。2001年3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支付原告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多元。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首先,该幼儿园为村办的幼儿园,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其次,幼儿园确实存在过错,应当依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2002年9月11日教育部颁布并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

(1)任何幼儿园都应该按照幼儿园教育规程等规章制度办事,任何人不得任意地违反规章制度。

(2)加强幼儿园的基本常规管理,不能随意地改变幼儿的放学时间。如果有重大活动需要改变放学的时间,也必须预先通知家长。

(3)幼儿园具有保护、管理幼儿的法定职责,没有家长来接,即使幼儿的家就在幼儿园的隔壁,也绝对不能让幼儿自己回家,应当安排专人看管,直到交给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