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尽转诊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责任吗?
现实困惑
2013年10月,赵某外出旅游,行至某偏僻山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倒,肇事司机逃逸。后赵某被当地村民送往附近的私立医院救治。医生见伤者伤势严重,便以本院医疗水平有限,怕延误了治疗时机为由要求村民将赵某送往其他医院。无奈之下,村民只好将赵某送往其他医院。途中,赵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后赵某的家人以医院既不履行转诊义务,又见死不救导致赵某身亡为由,要求该私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该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律师解答
尽管医院建议赵某转诊是基于医疗水平有限,不愿其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但该医院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的注意义务不能免除。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应对危急患者进行急救处置,而且转诊程序必须按照《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比如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较重患者急需转院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而本案中,医院未对赵某实施基本的医治救护,未就护送及途中注意事项作出妥善安排,致使赵某在送医过程中死亡。因此,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
三、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医院工作制度》
三十、转院、转科制度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法律解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有立即救助的义务,如因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应及时转诊。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和《医院工作制度》更是对病人转诊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其专业领域之外的患者或者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送到有治疗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义务,它是以医院确实存在技术局限为前提,以完成对患者的基本诊治、建议与协助患者转诊为主要内容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及时转诊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首诊医院确实存在技术局限性,这是转诊的前提;第二,院方应当尽到说明的义务,应当将本院医疗条件的有限性、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以及医疗风险等向患者或其家属做出明确的说明,并建议患者及时转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