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困惑

2014年7月8日,9岁的小涛因发烧到某医院就诊。入院第二天,小涛即出现口吐白沫的症状,后浑身抽搐而死亡。小涛的父母找医院要求赔偿,院方以没有过失为由置之不理。小涛的父母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院方在医疗过程中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院方未对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及液体保留和封存,并且有私改病历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医院的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应当赔偿小涛父母相应的损失。那么,本次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代表能免除所有法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总是处于被动,举证比较困难。因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所谓推定过错,是指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物品,并且对病历进行了修改,所以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明显的程序错误,但又不能证明该错误与小涛的死之间没有关系,所以,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赔偿小涛父母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解读

现实中,虽然有些医疗过失行为本身尚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诊疗护理过失,给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要件。只要是院方的错过使患者受到损害,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