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因违反医疗注意义务引发的纠纷

危急情况下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杜某的妻子房某在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过程中出现了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的症状。因为房某子宫受过创伤,医院决定“必须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否则房某母子性命难保。”可是,医院在要求杜某签字时,杜某认为妻子身体一直很健康,是医院在故弄玄虚,而且子宫切除后就不能再要孩子了,因此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无奈之下,为了房某母子的生命安全,医院主治医生联合签字并经院长批准,对房某实施了手术。最终,房某产下一子,母子平安。那么,医院未经同意便将房某的子宫切除,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医院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因为医生们不仅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更挽救了房某母子的生命。本案中,面对生命垂危、母子命悬一线的关键时刻,房某的丈夫杜某对医院产生了偏见,又出于一己之私考虑,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医生们在履行合法手续后对房某实施了抢救,没有过错。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由此可见,在紧急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法律解读

《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且应当取得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是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患者及其家人的知情权。但是,医疗机构救治危急患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医疗机构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所在。因危急病人病情的突发性,其近亲属不能在患者身边,为了拯救生命,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急救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