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出售变质药物致人损害,谁应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2014年3月初,贾某因患湿疹到某社区医院治疗,当值医生杜某为贾某作了诊断后为其开具药品,嘱咐其回家按时吃药。可是,贾某按医生嘱咐吃过药后,病情不但未得到缓解,反而越来越严重。贾某便将医生开具的药品拿到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发现该药虽未过期,却因在医院库房存放不当已经变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贾某能否要求该社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本案中,社区医院为贾某开具的药品虽然未过保质期,但因其存放不当导致药物变质,致使贾某身体受损,侵害了贾某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药品是因医院没有按厂家要求或依照药品保管常识进行保管而变质,则应由该社区医院承担责任,赔偿贾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解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如果销售者违反规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了他人利益,就应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