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小病大治”,患者能否要求医院赔偿不必要的费用损失?

现实困惑

翟某因膝关节不适,到某医院就医。医生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膝关节囊肿,可能需要手术治疗,但需要进一步确诊。医生让翟某做了膝关节核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是“膝关节未见异常”。但医生认为还需做膝关节B超检查,B超检查的结果也是未见异常。此时,医生进一步提出再做膝关节CT检查。经过上述检查后,医生否定了翟某为膝关节囊肿的可能性。翟某认为医生让自己接受不必要的检查,花费了大量费用,是出于经济目的而“小病大治”,是欺诈行为,要求医院赔偿自己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医院是否应赔偿翟某的损失呢?

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翟某到医院治疗,为了确诊,医生依次要求其作了核磁共振、B超、CT三种辅助性物理检查,属于典型的过度检查。因为核磁共振、B超、CT等辅助检查措施在适用上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医生应当根据病人的病情以及三种辅助物理检查措施的特点,首选B超检查,因为它既经济又实用,而首选核磁共振检查是不慎重的。此外,做了核磁共振后再做CT检查也明显不当,因为通常来说,核磁共振是比CT更精密、更先进的检查手段。对于囊肿,如果经核磁共振检查未见异常,那么通过CT更难发现病变。所以,医院存在明显的过度检查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综上所述,翟某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其不必要的费用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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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检查的规定,要求医方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过度检查违背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要求,因为它的目的并非是诊断疾病,而是通过实施过度检查赚取高额利润。显然,过度检查是一种非法行为,它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医患双方应有的和谐、信任关系,医疗机构应当为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