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1.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通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1]本申请 [2]系第200710102646.0号名称为“提高GPS接收机之灵敏度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高通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4、7、10、13、16、19项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高通公司在复审过程中修改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如下:“1 .一种用于提高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灵敏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接收来自GPS卫星的GPS信号;b)接收信息以用于确定与GPS时间同步,其中所述信息是从非GPS卫星的源接收的;c)确定多个代码期的边界;d)在所述多个代码期中每个代码期内将接收到的GPS信号与预定本地生成信号相关,所述接收到的GPS信号是用与一特定卫星相关的特定代码编码的,且所述预定本地生成信号是用与所述特定卫星相关的预定代码编码的;e)在所述多个代码期上对经相关信号进行相干积分;以及f)如果经积分的经相关信号大于一阈值,那么判定从所述特定卫星接收到信号。”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提高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灵敏度的方法,包括以下五个步骤,即(a)接收GPS信号,(b)接收信息以用于确定与GPS时间同步,(c)确定代码期边界,(d)在多个代码期中将GPS信号与本地生成信号相关,(e)对相关结果进行相干积分,(f)如果相干积分信号大于阈值则判定接收到信号。本申请针对现有技术中提高接收机灵敏度的方法存在的搜索时间长、必须知道接收信号中位边界的位置等缺陷,提出了一种用于提高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灵敏度的方法和设备,所述方法首先判断接收机是否具有一个与GPS时间同步的源,在存在所述时间同步的源的情况下对信号功率求和进而判定是否接收到信号,在不存在所述时间同步的源的情况下对GPS信号多个代码期内的功率进行时域到频域的转换进而判断频域中任何一个频率下的功率是否大于阈值。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判断接收机是否具有一个与GPS时间同步的源的步骤、没有限定在没有与GPS时间同步的源的情况下如何对信号进行处理,在没有与GPS时间同步的源的情况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提高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灵敏度的技术问题,换句话说,所述判断接收机是否具有一个与GPS时间同步的源的步骤、在没有与GPS时间同步的源的情况下的信号处理方式是本申请所述方法提高接收机灵敏度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缺少所述技术特征则无法在存在与CPS时间同步源以及在不存在与CPS时间同步源的情况下都能够实现提高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灵敏度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理解错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从本申请说明书发明背景部分描述的内容可知,现有技术中存在接收机在捕获过程中搜索时间较长以及捕获效果不佳的问题,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称“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提高GPS接收机之灵敏度的方法和设备”,故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的灵敏度。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内容部分可知,本申请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其一系存在一个与GPS时间同步的源时,对信号功率求和进而判定是否接收到信号;其二系不存在与GPS时间同步的源时,对GPS信号多个代码期内的功率进行时域到频域的转换进而判断频域中任何一个频率下的功率是否大于阈值。上述两种解决方案分别针对有或没有与GPS时间同步的源的情况,均可以提高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的灵敏度。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存在与GPS时间同步的源时,解决接收机在捕获过程中搜索时间长且捕获效果不佳的问题,即利用与GPS时间同步的源在几个代码期上对相关信号进行相干积分来提高GPS接收机灵敏度,其所描述的解决方案已经能够提高接收机的灵敏度,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本申请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