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折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条文注释

有期徒刑的正常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其刑期上限会突破十五年:

(1)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重大立功,而在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判处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判处不超过二十五年。

(3)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一般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重大立功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4)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重大立功的减为二十三年。[15]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通常在监狱执行,但以下三种情况在“其他执行场所”执行:(1)根据《刑事诉讼法》[16]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17]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根据《监狱法》② 第十五条第二款,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3)根据《监狱法》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另外,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配套规定

【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1日公布,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