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有瑕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结婚登记吗?

案例实录

2009年10月份,刘某(女)与张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2月份两人补办了结婚证。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刘某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声称虽然与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书,但当时两人都没有到民政部门履行结婚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结婚证是托关系办的。而且,在所领取的结婚证上,男方的姓名为张某某,记载的身份证号也与张某的身份证号不一致,两者的出生年月相差一年以上。因此,刘某认为二人的结婚登记无效,现在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请问,人民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分析

按照有关规定,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由他人代为办理登记,以及一方以虚假身份领取结婚证而并非婚姻当事人的,属于婚姻登记过程中存有瑕疵的行为。对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引起的婚姻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并告诉刘某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对于当事人因为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审理也是各不相同。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结婚证上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与本人不符。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文规定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是符合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照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仅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中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婚姻,而非通过民事诉讼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