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第2辑)
- 魏莉华 叶明权
- 926字
- 2021-05-14 15:29:50
第一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政府信息,尤其是征地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日益受关注,信息公开申请呈现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据统计,近年来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征地信息公开占据前列,而且增长较快。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类型构成看,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已跃居各类行政复议案件之首。其中,近80%涉及征地信息公开问题,其他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合同、矿业权申请资料、储量评审报告、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等。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信息公开主体、内容、形式、方式等是否符合申请人要求以及法律规定,部分案件还涉及是否为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征求第三人意见等复杂问题。
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相关复议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对于数量庞大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均采取立案方式审理,对公开内容、方式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存在实体和程序瑕疵和错误的地方均通过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复议决定的方式进行纠正,行政复议的内部纠错和监督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高度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影响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形象,对于案件办理中发现系统内存在的问题,通过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或意见书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改进和完善。尤其是针对当前征地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大、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建议和要求制定征地信息公开统一指导性规范,按照依法、便民、合理、节约行政成本的原则,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妥善解决当前征地信息公开面临的困境。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是公民知情权,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依赖相应的制度保障。《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争议主要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的立法趋势已经完全显化,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手段,充分发挥其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也将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信息公开复议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相对简单,面对此类争议数量较大的事实,可以探索建立简易、快速办理通道,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当然行政机关也要认真厘清政务公开的各种责任,保证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犯的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同时,避免政府信息公开手段被滥用和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