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与范围

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是由谁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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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组织开展旧城改造工作,欲征收魏某家的平房。政府工作人员在与魏某商量征收事项时表示只能给魏某一定的货币补偿。但魏某在别处也没有房子,其工作单位和孩子的学校都在附近,如果搬到其他地方去,自己上班和孩子上学都是很不方便的。因此,魏某不愿搬离原来的位置,便将该想法告知了工作人员,希望能得到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并请求政府能在附近安置住房。政府工作人员却说,这是统一规定,政府决定对该地段的征收补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魏某认为,政府征收的是自己的房屋,如何补偿应该自己来决定,怎么能由政府决定?那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究竟应该由谁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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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是两种法定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就是征收人按照评估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产权调换一般是指招收人用自己开发或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的房屋对换,并结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无论被征收人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征收人都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案例中,魏某要求产权调换,并希望政府就近安置住房,政府应当同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本案中,征收人应该按照魏某所选择的补偿方式为其安排房屋,并根据魏某的生活需要,安排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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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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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关于征收补偿方式选择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需要货币补偿,征收人不得强迫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反之,若被征收人要进行房屋调换,征收人应该按照其要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就近或改建地段的房屋。这很好地解决了许多人因为房屋被征收而搬迁到别处,导致远离工作单位或学校造成的生活不便等问题,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