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中的补偿方案未经听证就制定了,该方案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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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作为城市发展的落后环节,在交通、住房以及教育等方面都落后于城市的整体水平。某市为了最大化地利用资源,使城市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也为了改善旧城区居民的生活条件,促进旧城区的经济发展,维护地区平衡,市政府决定进行旧城区改造项目工程。经过调查等程序,政府公布了群众关心的补偿方案,对于该方案,多数被征收人认为不合理,还有部分非被征收人也认为该方案没有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基于各方的意见,政府修改了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但政府并没有举行听证会。有人认为政府的做法欠妥。请问,旧城改造中的补偿方案未经听证就制定了,该方案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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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本案中对于旧城改造项目,多数居民对补偿方案存在异议,那么政府就应当组织听证。该市政府忽略听证程序,制定补偿方案,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即使公布了补偿方案,该方案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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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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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既涉及城市建设与发展,又涉及旧城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既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又关系到私权利的保护。鉴于旧城区改建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旧城区改建制定补偿方案后,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修改补偿方案。法律将旧城区改建作为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种情形,同时从征收程序上予以特别限制,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