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拆迁补偿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781字
- 2021-05-14 15:27:06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在什么时候到位?
某市政府为了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需要,决定进行公路拓宽项目工程,拓宽城市的主要交通道路。按照项目规划书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很快就确定了拆迁征收范围。位于道路一旁的宋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将会被拆迁。宋某在该处有一套院子,包括北房、东房和西房共三间屋子,是自己与老伴儿的栖身之所。宋某知道房屋在被征收后,该房屋就不属于自己了,自己和老伴儿还要依靠补偿款另寻住处。因此,宋某对补偿款能否顺利发放很是担忧。宋某担心补偿款如果不能及时到位,自己和老伴儿将无家可归。那么,宋某的担忧有必要吗?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何时到位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先补偿后安置”。在我国,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大致为:确定征收范围、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和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资金验收、调查登记公示、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作出征收决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的补偿款是必须到位且经过验收的。所以宋某没有必要为此担忧,这些补偿款在征收决定前就已经专款专户到位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被征收人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失去了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得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就应当足额到位并确保专户专款。及时足额补偿被征收人,有利于减小征收的阻力,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准备好补偿费用并且专户存储,可以切实保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的落实,尽可能减小对被征收人生活的影响,维护其生活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