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拆迁补偿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054字
- 2021-05-14 15:27:04
因建设高速公路而收回未到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合法吗?
为统筹城市建设规划,打造立体多元化交通网,助力城市又好又快发展,某市政府决定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某国用(2001)字第1003045号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是实验幼儿园,使用权面积为997.4平方米。该宗用地位于某待建高速公路东侧,收回的土地将纳入政府储备,用于高速公路前期开发。2015年3月,政府有关部门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拆迁补偿事宜与使用权人进行商谈。使用权人表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取得的,且截至目前尚未到期,政府不应朝令夕改,任意收回使用权,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政府工作人员回应:此次收回使用权是为公共利益而考虑,长远谋划本市经济发展,征收行为法律依据充分。那么,因建设高速公路而收回未到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该行为合法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建设高速公路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定情形,政府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实验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当城市基础设施、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有土地利用的需求时,由收回单位提出收回方案,经过政府批准实施,而且不论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还是未到期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行使国有土地收回权。